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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 合同设陷阱 定金难退还
作者:张文章


    ■本报记者 张文章
  随着汽车消费者的不断增加,有关汽车消费的投诉也不断增多。记者从福建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获悉,2013年全年福建各级消委会共收到汽车投诉3239起,比上年增长41.9%。消费者反映的汽车消费问题主要体现在销售领域,如汽车销售商夸大或虚假宣传、价格不透明、车型不符合、强制上保险、搭售车饰等。

购车合同条款模棱两可

  一些汽车销售企业自律意识不强,导致汽车销售欺诈问题明显增多。汽车销售合同一般由企业提供,一些汽车销售企业会故意在合同条款中设“陷阱”,或利用一些表述不清的字眼忽悠消费者。
  福建省长汀县钟先生去年3月到长汀某汽车销售行预购某品牌2013款两厢轿车,并交了1万元预付款,同时签定了购销合同,当其提车时4S店提供的却是2012款车辆,上网查后才发现该品牌两厢车根本没有2013款。经消委会调查发现,该车行提供的购销合同中存在填写不规范之处,合同有标注“2013”,却没有说明是款式还是生产年份。经调解,双方同意终止购车销售合同,车行返还消费者预付款。12315工作人员责令该汽车销售行立即纠正购销合同填写方式。

销售承诺与实际不相符

  一些汽车销售企业为了卖车,有的销售员口头承诺新车有诸多配置,但交车时消费者却发现宣称的配置或没有、或不同、或非原厂。
  2013年8月23日,福建省宁德市消费者叶先生在一家4S店看中了一款轿车,当场就与商家谈好价格并签订了合同,并交了定金1万元。叶先生反复叮嘱4S店销售人员关于自己订购的车辆型号、材质等相关细节,而且商家也向叶先生承诺将提供原厂车辆和导航。但是,叶先生月底提车时发现,商家提供的车辆与承诺不符,于是双方达成协议退车退定金,但商家一直拖延没有退款。后经调解,商家才同意退还消费者定金。

车贷不能办却不肯退定金

  有的销售商为了鼓动消费者购车,往往承诺代办车贷、车牌及代缴购置税等手续,并口头保证代办事宜若未成保证退定金。一旦事与愿违,销售人员随即变脸。
  2013年6月底,何女士在莆田市荔城区某车行订购了一辆车,预交定金10050元,双方在购车协议上约定,如果贷款一个月后办不下来就可退掉定金。1个月后,车贷没能办下来,何女士找到车行要求退还定金。车行说车贷很快就办好,如果还没办成,马上退还定金。可是一等又是1个月,车贷还是不能办,定金车行也拖着不还。何女士只得向当地工商和消委会投诉。
  荔城区工商局和消委会工作人员介入调解后,提出依据《消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经工作人员宣讲诚信经营理念,汽车销售商同意退款。

车行捆绑销售汽车保险

  买车与买保险本来是两回事,为自己的爱车选择保险公司是车主自己的事,然而在一些车行却出现强买强卖现象。导购员的理由是,消费者在外面投保,出现了纠纷,车行不好处理。
  2013年初,福州上官先生在福州某车行购车,预付5万元订金,要求车行代办车牌,再一次性付清余额。但车行要求上官先生在该车行购买指定保险公司的车险,经与电销车险比较,上官先生发现该车行的保费偏高。经消协调解,该车行与消费者解除合同,退还预付款。
  福建省消委会提醒消费者购车时,在填写购车合同时,要注意车辆信息有否写全,明确约定汽车的品牌、汽车标识号码、发动机号等要素;要在订购合同上明确合同标的车辆的主要配置等;要认真填写购车中各种附加费的明细项目。并且提醒消费者面对汽车厂商的宣传和推荐时,一定要冷静思考再做决定,切勿一味地追求配置高档、功能齐全,注意保管好发票和说明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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