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召开新《消法》实施研讨会并发布3·15案例
■本报记者 任震宇
3月14日,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在京召开“3·15”案例发布暨新《消法》实施研讨会,发布了“3·15”案例评选结果,宣布将设立“3·15”打假论坛,探索打假理论。
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宣布了“3·15”案例评选结果,入选的案例包括: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责令美国苹果公司整改案;河南省襄城县法院一审、许昌市中级法院终审的通信运营商滥发手机短信承担侵权责任案;广西区南宁市良庆区法院判决超市出售过期食品10倍赔偿案;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法院判决商家欺骗消费者1+1赔偿案;江苏省宜兴市法院判决汽车销售公司整车更换案。这些案例涉及文化、个人信息保护、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产品“三包”等方面,与新修订的《消法》的诸多亮点存在密切联系,是司法实践为立法所做的探索与准备。
会上,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李伟民宣布,将建立“3·15”打假论坛。该论坛的宗旨是发扬打假精神,规范打假行为,倡导公益打假,引导依法打假,为广大消费者维权。论坛由国内部分著名法学家、知名打假人士、热心打假的消费者及研究学者组成,将依法开展打假活动和学术研究,成为专家、学者、消费者依法打假建言、献策的非营利性的学术研究和交流平台。
根据“3·15”打假论坛的计划,将坚持打假理论研究和打假实际相结合,每年至少组织两次全国性依法打假专家会议,交流打假经验,总结打假成果,表扬打假人士,研究打假方略,规范打假活动。
在同期召开的“新《消法》、新司法解释实施研讨会”上,多位专家还就新《消法》实施的意义、增加赔偿制度的完善、公益诉讼等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刘俊海指出,新《消法》是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激活市场内生动力的法律引擎,也是大幅提振消费信心、撬动国民经济可持续稳定增长的法律杠杆。新《消法》释放出的正能量,无论是对顺利实现转方式、调结构、稳增长、防通胀、控风险、惠民生、促和谐、保稳定的战略目标,还是对早日实现民富国强的中国梦,都将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孙颖认为,我国的增加赔偿制度并不以惩罚为其主要功能,惩罚功能主要是由以罚款为主体的行政处罚制度所承担。增加赔偿制度的主要功能是激励功能。承认知假买假者(包括职业打假人)是消费者,主要是发挥增加赔偿的激励功能,在保护、鼓励消费者协助打假的同时,也具有一定的惩罚与遏止功能。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副教授王玲认为,新《消法》赋予消协公益诉讼权,是一个大的突破,将会更好地发挥《消法》和消费者协会的作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但从实施的角度看,新《消法》对于消费公益诉讼的规定仍过于简单,消协作为原告如何行使提起消费公益诉讼的权利,如何更好地细化,使消费公益诉讼具有可操作性,让消协真正履行提起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的职能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仍有很多具体问题需要予以明确。
典型3·15案例
1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责令美国苹果公司整改案
2013年4月,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在开展网络淫秽色情信息专项治理“净网”行动中发现,美国苹果公司经营的“苹果应用商店”(AppStore)涉嫌提供淫秽色情网络出版物。4月23日,总队对美国苹果公司政府事务部门负责人、App技术负责人进行了约谈,责令其立即进行整改,将“苹果应用商店”中的56种淫秽色情网络出版物应用全部下架;要求其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对含有淫秽色情的中文应用进行全面清理;要求其加强应用上线前后的内容审核,禁止淫秽色情内容上线传播。4月26日,经执法人员复查,苹果公司已将“苹果应用商店”中的56种淫秽色情网络出版物应用全部下架。
2通信运营商滥发手机短信承担侵权责任案
2010年1月21日,消费者司亚伟购买了一张移动通信卡。2011年4月15日,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许昌市襄城分公司向司亚伟持有的139374××××9号码发送信息共计451条,主要是广告、商业推送信息。司亚伟起诉到襄城县法院,要求襄城分公司在市级电视台或报刊公开向其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1分钱,并承担证据保全的公证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作为通信服务行业运营商,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向原告滥发手机短信,导致原告花费大量的时间阅读并删除这些垃圾短信,影响了原告的生活安宁,同时也会造成原告手机的有形磨损,被告滥发手机短信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利益。同时,被告向原告发送的各种垃圾短信,违背了与手机用户约定提供良好服务的义务,构成违约,一审判决襄城分公司在判决生效后3日内书面向司亚伟赔礼道歉,逾期将在许昌市市级报刊刊登法院生效判决书主文,相关费用由襄城分公司承担;赔偿司亚伟精神损失1分钱;支付司亚伟公证费600元。襄城分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超市出售过期食品10倍赔偿案
2011年12月27日,消费者叶润军在广西区南宁市星港日用百货超市,购买了8包旺通牌紫菜鸡蛋卷和7包旺通牌绿茶鸡蛋卷,共计105元。因该食品中每包鸡蛋卷的包装盒均存在两个生产日期,一个是通过油墨喷上去的生产日期为2011年9月18日,另一个是钢印压码式打印的生产日期。该食品包装盒载明的保质期是1年,若按照油墨喷涂的生产日期,该食品并未过期;若按钢印压码式打印的生产日期,该食品中各鸡蛋卷均已经过期。对此,消费者认为超市销售的上述食品已过保质期,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退一赔十”。在工商机关调解未果的情况下,叶润军向南宁市良庆区法院起诉。
法院审理认为,涉诉食品存在两个生产日期,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角度,应当采信有利于原告权益的生产日期即钢印压码式打印的生产日期。同时,从技术含量的角度,钢印压码式打印的技术含量明显高于油墨喷涂的技术含量。因此,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钢印压码式打印的生产日期为涉诉食品的真正生产日期。据此,原告在向被告购买涉诉食品时,涉诉食品已经超过保质期,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应当视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经营者进购商品时应当负有严格审查商品质量之义务,并须保证所进商品之质量,但被告在进购涉诉食品时却仅凭该食品包装上油墨喷涂的生产日期认定涉诉食品的质量,并在市场上公开出售,不符合常理。由此可以推定,被告具有明知涉诉食品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放任其销售的间接故意。法院依据《食品安全法》判令经营者“退一赔十”。
4商家欺骗消费者1+1赔偿案
2012年7月底,消费者鲁燕芳在河南省郑州市沃美莱商场看到商场超市悬挂的宣传海报:“一周年庆感恩回馈大酬宾,8月1日至31日,满98元送价值50元商品,满158元送价值80元商品,满198元送价值120元的商品。”
2012年8月4日,鲁燕芳在商场购物时,为了能参加活动,多购了一些物品,共计147.3元。结完账后,鲁燕芳持小票到服务台要求赠送商品,被告知活动8月3日晚上就结束了。鲁燕芳及其他消费者都认为被经营者蒙骗了。
媒体对此事报道后,商场工作人员撤下了海报,对于消费者的合理要求不予理会。鲁燕芳及其他消费者向工商机关投诉。工商人员到现场调查后,确认了消费者的说法。
鲁燕芳向郑州市金水区法院起诉,认为该商场的行为系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属于商业欺诈,要求商场按其当日所购商品的价格的一倍即147.3元赔偿。
2012年10月26日,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作为消费者,有理由信赖被告店内悬挂海报显示的优惠活动内容,并受此影响做出购买商品的行为。根据被告的答辩,可以认定被告依据其“活动细则”拒绝向原告赠送赠品,但无法证明“活动细节”的相关信息已经传达给原告。被告在店内悬挂海报上隐瞒了其优惠活动的部分真实意思,误导和诱使原告做出购买行为,构成欺诈,一审判决商场赔偿鲁燕芳147.3元。
5汽车销售公司整车更换案
2009年11月16日,消费者任才生在江苏省宜兴市广海元公司购买了一辆某品牌轿车。2011年8月8日,广海元公司为该车更换了六档复式离合器变速箱。同年10月7日,任才生驾驶该车途中,车辆显示屏显示档位不停闪跳,加速无动力故障。广海元公司经检查后,确认车辆存在滑阀箱故障。经宜兴工商局调解,广海元公司同意更换变速箱总成,并提供两次免费保养。
同年11月7日,该车在更换变速箱后的车辆试车过程中又出现问题。任才生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更换同类型新车一辆。
广海元公司虽然承认汽车确实存在质量问题,但认为其已经履行调解书上的义务,汽车尚未列入“三包”产品范围,原告要求整车更换无法律依据,同时双方无书面购车合同,无具体的更换、退车约定,故公司只能根据生产厂家关于变速箱质量担保的办法,以更换变速箱的方式为原告进行服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当时汽车“三包”规定尚未出台,汽车尚不属于国家规定的“三包”产品,国家也没有其他法律规定可具体适用于汽车质量问题纠纷。但购车双方系买卖合同关系,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应受《合同法》的调整。原告所购车辆在不到两年的时间内两次出现变速箱质量问题,广海元公司承担修理(更换部件)的违约责任已不能实现原告的合同目的。同时,为保证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法律规定上路行驶车辆应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任才生从消除自身及他人安全隐患的角度,提出更换车辆的要求合理有据。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广海元公司为任才生换车,任才生支付新旧车的差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