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建筑物使用年限的相关规定效力层次及宣传普及度不高、缺乏责任追究和监督保障机制、约束力不强等原因,个别开发商建造的房屋实际使用寿命明显低于设计使用寿命,亟须给房子设定一个 “法定保质期”。
■李英锋
4月4日,浙江奉化一幢只有20年历史的居民楼突然倒塌。究竟是设计施工时就埋下隐患还是使用不当所致?刚被鉴定为C级危房为何在隔天就粉碎性倒塌?彻查原因、深究责任无疑是当务之急。同时也应注意我国的建筑短寿问题,住建部的一位负责人在第六届国际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大会上说:“我国新建建筑只能持续25年-30年。”相较之下,英国建筑平均寿命132年,美国74年。(4月7日《新闻晨报》)
花了大把钱买了一处房子,其使用寿命仅为二三十年,不仅与70年的土地使用期限相差甚远,还存在着不可预知的安全风险,真是让人焦虑。
笔者以为,我国的房子如此短寿,主要原因是缺少一个明确的“法定保质期”。诚然,我国《民用建筑设计通则》规定,重要建筑和高层建筑以主体结构确定的耐久年限为100年,一般性建筑为50年—100年。住建部颁布的 《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也规定,纪念性建筑和特别重要的建筑结构设计使用年限为100年,普通房屋和构筑物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但是,由于这些规定效力层次及宣传普及度不高、缺乏责任追究和监督保障机制、约束力不强,因而,并没有被房屋设计建造单位广泛严格执行,个别开发商建造的房屋实际使用寿命要明显低于设计使用寿命,而民众也往往不知道根据上述有关房屋设计使用寿命的规定维权。这也就意味着,一些有关房屋的设计使用期限并没有成为传统意义上的“保质期”。
食品有保质期、电器有保修期,这些商品的保质期或保修期已经成为一把社会公认的尺子,对于生产经营者而言,是自律的尺子;对于消费者而言,是自我保护和维权的尺子;对于监管部门而言,是监督的尺子。笔者以为,我们也很有必要给房子设定一个“法定保质期”。一者,用法律形式明确规定各类建筑的保质期、保修期——应高于或至少不低于土地使用期限;二者,要求房产商、建筑商等出售转让房屋时在合同中标明房屋保质期、保修期,满足受让者的知情权、监督权;三者,明确房屋使用寿命达不到保质期的法律责任;四者,建立对房屋的检测制度,全面评估老旧房屋或被投诉房屋的使用期限和风险,采取对应措施降低排除风险,让使用者心中有数,住得更安全、更踏实;五者,支持房屋所有者或使用者对达不到保质期的房屋进行维权,明确维权的路径和标准。
如果一套商品房具有了和一袋面包同等法律效力的保质期,那么,各类建筑的设计建设单位及人员对房屋保质期就有了更多的敬畏,房屋短寿、夭折的现象就会越来越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