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尹训银
今年二月下旬,山东省济南市市民隋先生带着上小学二年级的孩子,到山东省省立医院眼科就诊,检查结果为近视加高度散光,医生建议给孩子配戴RGP隐形眼镜,并让隋先生去与医院有合作关系的“金视觉医学视光中心”(以下简称金视觉)购买佩戴。专家指出,医院指定配镜公司,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金视觉配镜引争议
隋先生告诉记者,在山东省省立医院眼科门诊,一位牟姓医生检查后说,要给孩子佩戴一种RGP隐形眼镜。但是,却不在医院试配,而是让他带孩子去金视觉配镜。隋先生有些迷惑,明明是在省立医院就诊,怎么却让自己带着孩子去院外的商家选配眼镜呢?
虽有些犹豫,但出于对医生的信任,隋先生随后还是带着孩子来到了金视觉试配RGP隐形眼镜。孩子带上RGP隐形眼镜感觉很不舒服,不但眼睛睁不开,而且还总流眼泪。看着孩子难受,隋先生本不想再给孩子佩戴这种RGP隐形眼镜了,可金视觉的销售人员介绍说,孩子感觉不舒服可能是因为这件RGP隐形眼镜类型不合适,换一种其他类型的RGP隐形眼镜就好了。销售人员让隋先生预交了4400元钱,未出具发票。
回到家后,隋先生很担心这种隐形眼镜的质量,于是打电话联系金视觉表示不想购买了,当时金视觉的工作人员表示可以,并让他3月29日去金视觉办理退款。而当隋先生前往金视觉办理退款时,又被告知“镜片已经到了,不能退”。
双方属合作关系
山东省省立医院眼科主任王立华告诉记者:“我们和金视觉是一种合作关系,现在医院基本都不卖眼镜,尤其是RGP隐形眼镜。所以,只要有需要佩戴眼镜的患者,我们都会介绍去金视觉。”
金视觉经理孙书敏对本报记者表示,医院是医疗部门,主要负责医疗行为,而验配眼镜需要在由药监局验收批准的、有资质的验配单位完成,金视觉一直作为山东省省立医院的验配处方执行机构,按照山东省省立医院的临床规范标准进行操作,在山东省省立医院眼科的临床医生出具验配处方后,由金视觉负责眼镜定制以及对患者进行配戴指导。
当记者提出想查看金视觉与山东省省立医院的合作协议时,一开始孙书敏经理说可以,随后又说:“都签了10多年了,协议也不知道放哪里了。”
院方做法涉嫌侵权
山东省消费者协会秘书长助理王云鹏认为,医院是看病、治病的场所,消费者是否适合佩戴隐形眼镜,医院可以提出建议,但是,医院不能指定配镜公司,剥夺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金视觉不给消费者开具发票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物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物凭证或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王云鹏认为,如果眼镜需要定制,经营者应事先告知消费者,此商品不适宜退货,订购时应慎重。就这一投诉来看,如果眼镜尚未制作,消费者既然提前告诉经营者不定做了,经营者就应该按当时的承诺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