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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工商局
曝光商标侵权十大典型案例
作者:刘铭


    ■本报记者 刘铭

  日前,四川省工商局向社会曝光了2009年至2013年间全省商标侵权十大典型案例。十大典型案例包括侵犯涉外商标、中国驰名商标、地理标志商标、四川省著名商标、服务类商标等权益案件。

案例一

  当事人四川省成都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在其从事的汽车代购服务中,将与路虎、捷豹汽车品牌的LAN-DROVER、JAGUAR注册商标相同的标志使用在整车展厅、股东及员工名片、对外使用的代购合同、提车单、员工服装和胸牌上,使相关公众和消费者误认为其与路虎、捷豹的制造商、特约销售商有特殊关系。2013年7月,四川省工商局对其依法予以查处。

案例二

  当事人四川省成都市某贸易有限公司以成都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名义,与上海某轴承有限公司签订购买“FAG”牌轴承600套的《轴承订货合同》。至案发止,共收到标注为“FAG”商标的轴承6个型号256套,并销售3套。上述未销售的轴承,经德国谢夫勒两合公司鉴定系假冒“FAG”注册商标的商品。2010年10月,四川省工商局对其依法予以查处。

案例三

  当事人张某从四川省成都市北站东一路18号蓝光金荷花A座1楼的XX服饰有限公司购进标有“Lee”牌标识的牛仔裤829条和标有“Lee”牌标识的T恤65件,并通过淘宝网进行销售。至案发止,当事人销售标有“Lee”牌标识的牛仔裤29条,标有“Lee”牌标识的T恤尚未售出,经“LEE”注册商标权利人H.D.李有限公司鉴定,均系假冒“LEE”注册商标的侵权商品。2012年2月,成都市金牛区工商局对其依法予以查处。

案例四

  2005年4月,当事人四川省崇州市某加油站与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川渝三川分公司签订了《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川渝三川分公司加油站特许经营合同》,被许可使用“中国石化”商标标识。合同到期后,双方未进行合同续签,当事人继续使用相关标识从事油料添加服务。2012年6月,成都市工商局对其依法予以查处。

案例五

  当事人刘某擅自利用茶叶加工工具,对从市场上采购的散装绿茶和茉莉花茶进行再次加工、包装,并加贴含有“竹叶青”、“飘雪”和“碧潭飘雪”字样的标识,在淘宝网上进行销售。2013年2月,四川省乐山市峨眉山工商局对其依法予以查处。

案例六

  2009年8月6日至2010年10月28日期间,当事人四川省南充市某酒业有限公司设计并通过射洪某彩印有限责任公司等公司,印制突出使用“镸城”、“镸域”、“华夏”文字及长城图形的外包装、瓶贴标识,上述外包装、瓶贴标识在其生产的葡萄酒、葡萄露酒上使用,并销往重庆、成都等地。2011年6月,四川省南充市工商局对其依法予以查处。

案例七

  2011年1月19日,当事人四川省成都某酒业有限公司与成都某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泸州老窖经销合同(国窖1573典藏)》,双方约定由当事人经销成都某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的泸州老窖的2007版国窖1573典藏酒。成都某贸易有限公司犯罪嫌疑人陶某、李某生产、销售假冒2007版典藏国窖1573。至案发止,当事人从成都某贸易有限公司共购进2007版国窖1573典藏酒450件(每件6瓶),已销售444件,剩余6件,用作样品展示和接待客户自用。2012年6月,四川省泸州市工商局对其依法予以查处。

案例八

  当事人四川省绵竹某酒厂在广东惠州市惠城区马安镇委托加工生产的圆瓶形、方瓶形“锦竹大曲”白酒产品的瓶贴上所标注的产地均为“四川绵竹市板桥镇向家湾”,与实际产地不符;其圆瓶形、方瓶形“锦竹大曲”白酒产品的瓶贴,均与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绵竹大曲”注册商标及包装装潢相同或近似。2009年4月,四川省绵竹市工商局对其依法予以查处。

案例九

  2010年,当事人昝某在未经“苍溪红心猕猴桃”地理标志商标注册人许可的情况下,自行设计并委托某印务有限公司印制了将“苍溪红心猕猴桃”字样突出使用的手提礼盒(外包装纸箱)5596个。2011年9月,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工商局对其依法予以查处。

案例十

  当事人四川省邻水县某铸造厂未经重庆云龙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和重庆五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授权许可,擅自制作模具,于2009年5月11日起在其生产的摩托车汽缸体上标注“CT”、“WF”标识。2012年5月,四川省邻水县工商局对其依法予以查处。

●点评

  四川省工商局商标分局负责人表示,公布的这些案例侵权违法金额大、侵权领域广泛、社会影响大,反映了商标监管执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具有典型性和新颖性。对这些案件的查处,反映了四川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国务院、四川省政府、国家工商总局的部署,认真督查消费者关注的侵权热点、难点以及商标侵权的新领域。目前,纯假冒的商标侵权行为呈下降趋势,近似类、网络类、服务类商标侵权行为呈上升态势。将这些案件公布,将更加有效地遏制商标侵权违法行为,震撼违法分子,也将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的商标保护意识,增强公众的商标法制观念,营造良好的商标保护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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