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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深圳一法学人士认为
路边停车收费须地方人大许可
作者:孙天明


  据6月11日《南方都市报》报道,广东省深圳市路边停车收费系统正在免费试运行,7月1日起将正式收费。近日,深圳大学法学院讲师尤乐上书深圳市人大,呼吁紧急叫停该项政策,原因是该政策存在重大法律瑕疵,其实施应由市人大许可,而不是市政府批准。
  尤乐指出,深圳市路边临时停车收费工作其依据为《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路边临时停车位使用费属于行政性收费”和第四款“路边临时停车管理及收费由市政府确定的行政部门负责实施”,然而他认为,由深圳市政府制定有关收费标准并执行的模式在法律上存在重大瑕疵,是对相关规定的误解。
  尤乐表示,路边停车收费的性质属于行政许可,原因在于,使用公共道路设置临时停车位,是行政机关准予车辆驾驶员从事特定活动,行政机关以车位的事先设定表达审查和准予的意思,为行政许可行为。同时,《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临时停车应由驾驶员缴费,所以该行政许可附有条件。因此,《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设定路边临时停车收费许可合法,为“有限设禁和解禁”。
  在尤乐看来,路边停车收费许可应由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设定,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设定路边临时停车收费许可时应制定具体的内容,包括核心区域、收费时段及其标准、使用期限等。深圳市政府仅是实施单位,对路边临时停车的收费只能依据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设定的路边临时停车许可及其批准的内容具体执行,包括设定区域、时段和收费标准等。“如果路边停车收费直接由深圳市政府办公会议批准后实施,将意味着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和深圳市政府均将违法。其一,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将法律赋予且不得转让的立法权交由深圳市政府行使;其二,深圳市政府不得设定行政许可。”尤乐称。
  尤乐呼吁,深圳市人大紧急叫停深圳市政府路边临时停车收费许可的实施,形成地方性法规并审议批准后方可允许深圳市政府具体执行。而在没有地方性法规对许可内容加以规定的情况下,深圳市政府将无法可依,面临超越权限之窘境。 (孙天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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