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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维修商换错发动机经消协调解获赔偿
作者:葛根贤 洪敬谱


  本报讯(葛根贤 记者洪敬谱)近日,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消费者协会成功调解一起因发动机型号错误导致农用车发生故障所引发的纠纷,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5690元。
  今年3月中旬,池州市民汪先生到贵池区消费者协会投诉,称其去年2月花费1.4万元在某修理行更换的某型号农用车发动机,使用时间不长就出现故障。汪先生找到另一家修理行,经“诊断”,导致发动机故障的原因是这家修理行为其更换的发动机型号错误,与其要求更换的型号并不匹配。于是,汪先生找到修理行要求重新更换。但更换现场,汪先生发现修理行再次提供的发动机无包装信息,遂以“假冒商品”为由拒绝更换。
  工作人员接诉后立即展开调查。经查,导致汪先生农用车发动机出现故障的原因,确实是错装了发动机所致。而第二次更换的发动机并非假冒商品而是由于厂家发货错误。据此,工作人员向修理行方某宣传了《消法》相关条款,指出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享有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如果财产安全受到损害,就应该赔偿消费者的经济损失。
  经过多番调解,双方终于达成调解协议:修理行方某免费为汪先生农用车更换一台价值1.4万元的指定型号发动机,同时一次性赔偿误工等费用16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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