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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出台眼镜“三包”新规
买眼镜也有7天“后悔权”了
作者:刘现娟 薛庆元


    ■刘现娟本报记者 薛庆元
  7月2日,由南京眼镜行业协会与南京市消费者协会联合制定的《眼镜产品质量包用期规定(试行稿)》(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发布。
  据了解,2014年上半年,南京市消协共受理各类眼镜咨询投诉161人次,其中有效投诉88件,比2013年全年受理数量的总和还多。为进一步保障眼镜产品的质量,促进全市眼镜行业的健康规范发展,南京市眼镜行业协会常务理事会研究并报请南京市消协同意,决定对原2006年版《南京市眼镜质量包用期规定》进行修订完善。
  与2006年版《南京市眼镜质量包用期规定》相比,此次发布的《规定》在维护消费者权益方面有了大幅提高。值得注意的是,在退货规定中明确指出成镜类“外观完好、包装齐全、不影响二次销售的,7日内无条件退货”。南京市消协副会长兼秘书长许明表示:“这一条款,充分借鉴了《消法》中有关‘后悔权’的规定。眼镜行业协会及其成员单位通过这一郑重承诺,表现了该行业自加压力、勇挑重担的决心,也向社会展示了企业诚信经营的良好形象。”
  在《规定》中,记者注意到“内容”一栏中分别列出了光学眼镜片、光学眼镜架、配装眼镜、装成镜类、角膜接触镜产品的包用期限、范围说明。如此细致的分类说明是2006年版《南京市眼镜质量包用期规定》所没有的。光学眼镜架按照价格标准的不同其包用期限也相应不同。南京市眼镜行业协会常务副秘书长兼秘书长王云说:“一般情况下,我们依据交易凭证,比如发票来进行‘三包’,店内的眼镜标价只作为参考。”
  需要提醒消费者的是,国家有关福利机构用于矫正视力残疾、非经营销售的配发眼镜产品,不适用本《规定》。
  王云介绍说,今后,适用本《规定》的单位,应将《规定》内容主动公示于服务场所明显位置。《规定》的试行期为1年,在试行期内会根据有关法规、标准的规定与更新,进行补充完善。
  同时,南京市行业协会也在拟定《南京市眼镜行业验光配镜技术规范》、《南京市验光配镜技术服务收费指导标准》,进一步明确验光配镜技术的标准,为眼镜“三包”规定的实施提供技术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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