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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系消费者 维权谱华章
记辽宁省沈阳市消费者协会投诉部副主任刘维新
作者:金霞 王文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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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维新(中)在受理消费者投诉。
■金霞 本报记者 王文郁 文/摄
  人物简历:刘维新,自2002年起从事消费维权工作,勤勤恳恳为消费者服务、认认真真钻研消费维权法规,用实际行动谱写了消费维权、服务民生的华美篇章。
  仅2013年度,他受理的疑难消费投诉就达50余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30余万元,解答消费咨询上千人次。近年来,刘维新先后荣获沈阳市工商局 “优秀共产党员”、“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
  他是一位在消费维权岗位上兢兢业业工作了12年,已年过半百的老同志;他是一位热心为消费者服务,实实在在为消费者分忧解难的维权工作者;他是一位爱岗敬业、无私奉献,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任劳任怨的好党员。他,就是辽宁省沈阳市消费者协会投诉部副主任刘维新。

一片丹心映窗口

  沈阳市消协投诉部每天都会接待很多消费者,这是一个服务民生的重要“窗口”,刘维新就是工作在这个“窗口”的重要成员。7月1日,刘维新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有的消费者满腹委屈,有的消费者满腔怨气,有的消费者彷徨无助,还有的消费者满怀希望来到这里咨询、投诉,热情接待、耐心倾听、积极为他们解决问题是我的职责所在。”
  亲切的微笑、和蔼的话语、耐心的劝慰,刘维新在调处消费纠纷时,总是让消费者如沐春风。很多消费者都说:“来到刘主任这里,仿佛走进了春天,心里的怨气、怒气减少了很多。”
  2014年年初以来,不少老年消费者盲目听信某些广告宣传,花费不菲的钱款,购买了一些药品、保健品,服用后却达不到所宣传的疗效,于是投诉要求退货。一位86岁的老妪,听信经营者夸大疗效和用途的宣传,花了7000元一次性购买了可以使用三年半的洗眼护眼保健品,然而用了1个月后,发现没有达到宣传的疗效,多次跟经营者联系要求退货,经营者却置之不理,老妪的儿子替她到沈阳市消协投诉。
  刘维新立即与经营者取得联系,指出按照《消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最后,经营者为老妪退回了全部未使用的药水,返还货款6800元。
  每每遇到类似的投诉,刘维新在帮消费者解决问题后,总是语重心长地告诉他们不要轻易听信广告,要多看看消协发布的消费警示,购买保健品要到正规地方购买,要看清相关标识,要查看批准文号。一些老年消费者高兴地说:“到沈阳市消协投诉不但解决了问题,还聆听了消费教育课。”
  “满腹怨气进门、心情舒畅离开”,这是被刘维新接待过的消费者的共同感受。

一股韧劲苦钻研

  2014年3月15日,修订后的《消法》正式实施。为了更好地运用《消法》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刘维新克服年龄大、记忆力减退等困难,认真学习《消法》,逐条逐款地分析、对照,办公室的同志们经常看到刘维新戴着老花镜 ,边看边记的情景。在参加沈阳市工商局举办的《消法》培训中,刘维新做了大量笔记。
  刘维新对记者说:“要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就要努力掌握好相关法条,依法为消费者服务。”
  今年4月的一天,刘先生在沈阳市某大型超市购买了两盒水彩笔,随后发现已过保质期,消费者多次找到商家要求赔偿,均没有结果。刘先生投诉到沈阳市消协,刘维新立即与该超市取得联系,要求超市提供该商品的进货及销售的相关材料,指出他们的管理漏洞,向他们宣传法律法规。在做了翔实的调查取证后,刘维新根据《消法》的规定,指出超市应赔偿消费者五百元。在调解过程中,超市的相关负责人心服口服,称:“老刘业务强、懂法规,我们也受到了教育。”消费者更是盛赞刘维新实实在在为消费者着想,为消费者服务。
  4月25日,辽宁省阜新市的李先生给沈阳市消协寄来投诉信,称自己在2011年1月中旬到沈阳市某银行存款时,经银行工作人员推荐,购买了银行代销的保险产品,但是当时银行工作人员既没有提醒他提取现金会遭受损失,也没有向他明示保险合同条款。今年3月份,李先生到该银行取款,被告知正常情况下10年后才能取,而且因2013年和2014年没有缴款已经断保,现在只能选择交纳7000元滞纳金续保,或以被扣除5.4万元违约金的代价终止保险合同。
  刘维新接到李先生投诉后,一边向银行和保险公司发出调查函,索要并查阅了消费者办理保险的原始材料;一边对银行代销保险产品业务进行消费体察,收集资料,约谈银行和保险公司。
  通过查阅资料和调查,刘维新发现银行在向消费者推销该保险产品过程中,既没履行告知义务,也没进行风险提示,违反了《消法》第二十八条“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的规定。刘维新通过摆事实、讲道理、耐心做工作,依据《消法》、《合同法》进行调解,最后促成李先生、银行和保险公司三方达成和解协议,解除该保险合同,由银行和保险公司全额退还消费者李先生20万元保费。

一腔热情促和谐

  10多年来,刘维新在消费维权的平凡岗位上,为促进消费环境和谐而努力着、奉献着,把一腔热情挥洒在消费维权岗位上。
  曾有一位女性消费者来投诉,刘维新圆满地为其解决了消费纠纷,消费者高兴地离去时,把装有5000多元现金的钱包落在刘维新的办公室。由于消费者没有留下通讯方式,刘维新就一直坐在办公室等她回来取。这位消费者发现钱包不见后,找过了她所有去过的地方,最后才抱着试试看的想法来到了刘维新的办公室。当她看到失而复得的钱包时,握着刘维新的手,激动地连连称谢,并一定要给予刘维新钱款酬谢,被他婉言谢绝。不久,这位消费者给沈阳市消协送来感谢信和锦旗,盛赞刘维新热情服务、拾金不昧的精神。她说:“从沈阳市消协投诉部这个服务窗口,消费者感受到了党和政府的温暖。”
  为了快速、及时地处理网购消费者的投诉,刘维新结合《消法》的相关规定,刻苦钻研网络购物的相关知识,经常浏览全国各地调解网络购物消费纠纷的成功案例,汲取好的经验。现在,遇到消费者咨询网络购物方面的问题,刘维新都能及时、准确地解答。
  刘维新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身处消费维权一线,工作繁琐,但维权无小事,公正调解是第一位的。我只有在平凡的岗位上把小事做好、把琐事做实,把大的消费纠纷和群体性消费投诉化解在基层,才能不辜负消费者对消协组织的信任,不辜负社会对消协组织的期望。”这就是刘维新,一位一心扑在消费维权事业上的共产党员,一位为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无私奉献、默默工作的维权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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