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长春讯(记者李洪涛)近日,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公布了《长春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草案》中提出四类单位的露天停车场不得作为经营性停车场,引起市民的广泛关注。
《草案》提出,医院、学校、金融机构;火车站、客运站;体育(场)馆、影(剧)院、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公园;商场、宾馆等4类单位的露天停车场不得作为经营性停车场。另外,鼓励单位在满足本单位停车需求的情况下,将单位专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将专用停车场在非工作时间向社会开放,鼓励单位和个人实行错时停车。在单位的专用停车场错时停车的停车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段停车;超过规定时段拒不驶离、影响停车场正常运行的,停车场管理单位有权终止错时停车服务。
《草案》对于停车场收费问题也给予了指导: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繁华地段高于普通地段、道路内高于道路外、办公区域高于居民住宅区域的原则,采取按时递增或者按次收费的方式确定经营性停车场的车辆停放收费标准。停车场经营者不按照规定开具税务部门监制的收费票据的,驾驶人可以拒付停车费。
《草案》还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区域内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阻碍机动车停放和通行。擅自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区域内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阻碍机动车停放和通行的,由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相关部门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设置障碍物的相关责任人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目前,长春市机动车保有量不断增加,此次公布的《草案》中提到,要加大公共停车场建设投入,鼓励社会力量建设停车场,合理利用城市道路、空闲场地等现有资源,促进机动车停放场所的开发建设。既有居民住宅区配建的停车场不能满足业主停车需求的,按照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经业主同意后,可以统筹利用业主共有场地设置临时停车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