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锐 陶建国
【提要】群体性消费纠纷属于现代型民事纠纷类型,一些国家于传统诉讼制度外建立了特别纠纷解决机制以对之进行有效处理。作为大陆法系国家的巴西,借鉴美国等国家的群体性纠纷解决机制创建了独具特色的消费者集团诉讼制度,有效保护了消费者个人权利、公共权利及集团权利,对我国建立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有着借鉴意义。
美国的集团诉讼被一些英美法系国家所承继,而巴西则被认为是大陆法系国家中创建集团诉讼制度的成功者。同美国的集团诉讼相比,巴西在建构集团诉讼方面做了成功改良,其不仅将实际受到损害的个人消费者作为救济的对象,还对“公共的权利”和“集团的权利”给予救济,特别是规定了对于侵害“公共的权利”和“集团的权利”行为除了可以请求违法经营者停止侵权外,还可以请求支付公共性精神损害赔偿金。
巴西消费者集团诉讼立法上的3种类型
巴西集团诉讼制度诞生于1985年。1985年的《公共民事诉讼法》规定:环境、消费者、都市计划、艺术、美术、历史、观光及景观、大众经济秩序等领域的扩散性权利以及集合性权利遭到侵害时,法律规定的机关、团体可以无需被害人个别委托而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发出禁令或请求损害赔偿。1988年巴西制定宪法时,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国家通过制定法律保护消费者权利和利益。1990年,巴西制定了《消费者保护法》,对消费者集团诉讼进行了更加系统的规定。至此,巴西的消费者集团诉讼涵括了保护“扩散性权利”“集合性权利”“同种个别性权利”等3种诉讼模式。
扩散性权利集团诉讼。扩散性权利是指由不特定多数人所享有且具有不可分性的超越个人的权利。这些不特定人群中不具有共同的法律关系,要么居住在同一区域,要么购买了同种产品,或者观看了同一具有误导性的广告。扩散性权利表现为全体社会的整体利益,具有纯粹的公益性质。有代表性的扩散性权利集团诉讼包括:有关机关或团体针对虚假广告提起旨在请求发布禁令或损害赔偿的诉讼;有关机关或团体对问题食品提起请求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或损害赔偿的集团诉讼等。扩散性权利遭受损害,表现为不特定的多数人遭受损失。对于扩散性权利受到侵害的,起诉者可以请求法院发布禁令,也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亦可同时提出这两种请求。
集合性权利集团诉讼。集合性权利是指相互之间或与加害人之间有特定法律关系的特殊团体所拥有的权利。集合性权利的集团成员之间或与加害人之间尽管事前存在一种基础性法律关系,但其成员之间对于侵害的发生不具有共同的法律原因。事前存在基础性法律关系,成员范围容易确定。需注意的是,由于集合性权利对于集团成员来说具有不可分和超越个人权利的特点,所以,该权利并不归属集团成员个人所有。有代表性的集合性权利集团诉讼包括:生命保险契约中存在不正当的格式条款时有关机关或团体提起请求取消不公正格式条款的集团诉讼;信用卡公司存在侵害消费者利益的管理行为时有关机关或团体提起的集团诉讼;银行要求顾客支付不合理的手续费而被提起的集团诉讼等。
同种个别性权利集团诉讼。同种个别性权利受害意指多数人因共同法律问题或事实问题发生损害,受到损害的多数人之间在损害发生前并不存在基础性法律关系,损害往往是在特定时间因同一个事件造成的。比如,因同一产品爆炸事件造成多数人死伤等。共同的原因既可能是共同的事实原因,亦可能是共同的法律原因。在这类纠纷中,由于往往发生个别人的争点问题明显超越“团体的共同争点问题”,法院有时并不一定按照“同种个别性利益”对待。有代表性的该类集团诉讼包括:采取会员制的医疗机构单方面大幅提高会费后,有关机关或团体提起请求确认合理的会费标准的集团诉讼;航空公司过错导致飞机迟延或取消航班时,有关机关或团体提起请求给予损害赔偿的集团诉讼;对电力公司违法多收电费提起的集团诉讼等。
巴西消费者集团诉讼的特点
依据《消费者保护法》之规定,有资格提起集团诉讼者包括以下几类主体:检察机关,联邦、州、市郡及联邦直辖区,公共机关及准公共机关,企业法人组织、成立一年以上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社会团体提起集团诉讼,要求该团体成立的目的包含保护消费者权利的内容,但无需像欧洲一些国家那样必须事前获得诉讼资格登记。由于不要求团体成立的唯一目的是保护消费者利益,故能够提起集团诉讼的社会团体很多。对于多个机关或团体分别对同一被告提起集团诉讼这一重复诉讼如何处理问题,现实中具有诉讼资格的机关或团体往往作为共同原告提起集团诉讼。
巴西很多具有公权力的机关可以提起消费者集团诉讼,这些公权机关大多具有证据调查权或行政处罚权。这些机关首先促进和解或使用“行动调整”程序,对于不适合和解的,可以对违法经营者处以罚款并令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如果此“行动调整”程序亦未奏效,才考虑提起集团诉讼。检察机关在集团诉讼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除了可以直接提起集团诉讼外,还参加其他消费者团体提起的集团诉讼,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人监督案件的审理。任何主体提起的集团诉讼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必须经过法院同意和解内容。诉讼原告不得在权利让步情形下进行和解,更不得放弃权利。和解协议只能在被告必须承担责任且仅在义务履行方法上进行商榷这一前提下达成。
巴西民事诉讼实行律师费用由败诉者负担原则,但《消费者保护法》为了减轻集团诉讼原告的经济负担,规定集团诉讼原告败诉的,可以无需负担被告的律师费用。此外,任何团体提起集团诉讼也无需缴纳诉讼费用。巴西的消费者集团诉讼中,一些案件呈现出了不同的机关和团体加强合作的态势,这些机关利用各自的优势在收集信息、调查取证等方面共同协作,提高胜诉率,以便消费者权益获得及时、有效的保护。
(本文原载《人民论坛》,本报有删节。作者分别为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博士研究生,河北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