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鹏
一直以来,汽车市场都是一个备受瞩目的领域。不仅与国计民生有重大相关,还与诸多利益方关联密切。因而稍有风吹草动,就会引发争论。而诸多议论声中,常常夹杂一些看似有据、实则无凭的说法,混淆视听。这里有没有利益集团的影子在晃动,且待深究;而至少一些误读,应该先予澄清。
比如8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停止实施汽车总经销商和汽车品牌授权经销商备案工作的公告》(下称《公告》),提出 “自2014年10月1日起,国家工商总局将停止实施汽车总经销商和汽车品牌授权经销商备案工作”。公告一出,立刻在业界引发各种声音:有人据此认为 “这宣告已实施了近10年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首次出现了松动”,“取消了针对经销商的品牌授权,则从理论上讲意味着经销商可以不再局限于单一品牌经营”,“经销商将来可以想卖啥车卖啥车”,“长期以来受主机厂限制的经销商,将就此摆脱束缚的枷锁”,“汽车大卖场将重现”,如此种种,不一而足。
梳理一下这些说法的逻辑,大略是以下思路:汽车备案制与品牌销售相关,品牌销售与《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下称“办法”)相关。停止备案,就意味着改变“办法”,“办法”变了,所以品牌授权经营就不存在了,就可以开大卖场了。
但是,这样的思路不管是从实施角度还是逻辑角度,都似乎说不大通。
10年前,《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由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及国家工商总局会签颁布。主导部门是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只是从市场准入角度对相关市场活动予以规范。其中,第11-第13条款中,涉及备案内容。
仔细推敲,这些内容在规范市场准入层面,在一定市场背景下具有积极意义。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推进,随着转变政府职能的需求,停止备案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门槛,也正是大势所趋,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 《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以及“切实转变政府职能,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保持了一致。
但是,停止备案并不意味着汽车品牌销售可以就此放开,而只是停止了一种形式上的行政许可。说白了,这是一种简政的需要。需要强调的是,简政并不意味着工商机关就此放松对市场的行政监管职责。相反,正如公告所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依法强化对汽车经营行为的监管,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应该说,“办法”实施10年,对规范我国汽车市场销售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查验明确汽车供销从业者的资格就是一种基础保障。而从目前汽车销售的基础要求上看,进入这个领域,本身就需要具备相应资质,因而已无需在形式上规范品牌营销。所以,停止备案,与《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是否松动并不必然相关。就此,当前诸多所谓汽车销售变局的种种猜想,也就成为无因之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