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现娟 本报记者 薛庆元
在日常生活中,由于经营、管理者安全措施不到位、顾客危险防范意识缺乏等原因,公共场所意外伤害事故时有发生。暑期来临,正是学生休假和举家出游的旺季,在公共场所如何保障自身安全?遇到突发情况如何应对?近日,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梳理近年来该院审理的涉及公共场所安全案件发现,此类案件在责任分担问题上多存有较大争议,提醒公共场所经营及管理者要切实提高安全保障水平,消费者也应增强安全防范意识。
勘察路面留坑 栽倒夜行路人
●典型案例
张某骑电动车下班回家,没有注意到平时走惯的水泥路面上有一个个凹洞。由于天黑,张某避让不及,连人带车一头栽倒在泥坑里。后经医生诊断,张某左肱骨粉碎性骨折,进行手术并住院治疗了10多天。
警方经过调查发现,路面的坑洞是某勘察公司留下的,该公司承接了事发路段的路面勘探工程,钻探结束后没有及时填补,泥坑被来往的车辆轧成了凹坑。张某伤愈后,与勘察公司协商赔偿事宜未果,起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等损失两万余元。
勘察公司辩称,其只应承担一半赔偿责任。一来凹坑位于马路中央,张某骑电动车未按规定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而且车速过快,自身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二来勘探施工后,施工人员已经对钻探坑进行过泥土回填,只因道路上车辆来往行驶才形成凹坑。
法院经审理认为,勘察公司在道路勘察后留下凹坑,影响道路通行,且未设立明显警示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路过的张某跌倒受伤,应承担赔偿责任。张某驾驶非机动车在机动车道内行驶,自身也有过错,依法减轻勘察公司20%的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勘察公司承担80%的赔偿责任。
●法官解析
惠山法院民一庭法官周小娇指出,《侵权责任法》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方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现实中,不少施工方未能形成安全施工意识,在留有安全隐患时也未能及时采取防护措施,导致群众在公共场所遭遇高空抛物、道路上挖坑、窨井盖被打开、堆放物倒塌等损害时有发生,对此,将根据实际损害情况由施工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大门爆裂致伤 客户自身过错
●典型案例
2013年8月,顾某到某银行的自助取款机取钱,取完钱走出大门时,关闭中的移动玻璃门撞到顾某并爆裂,顾某被碎玻璃扎伤,花去了数千元医疗费。顾某到法院起诉,要求该银行赔偿损失1.7万元。
顾某称,当时移动门受到感应自动打开,但是自己还未走出大门,移动门就自动关闭了,和自己左肩发生碰撞后突然爆裂。对此,银行却有截然相反的说辞,称对自助服务区移动门的使用,在进出口处均设置了开门按钮,并在玻璃移动门上张贴了防撞警示标志,且安装的玻璃移动门也是根据规定采用的安全玻璃,银行已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
针对双方的争议,法官调取了当时的监控录像。录像画面显示,顾某跟着前面的人进入银行,在门即将关闭的时候,顾某用双手把门强行掰开后进入。在顾某取完钱走出银行时,也是随着他人,而没有按出门按钮,撞到了正要关闭的玻璃移动门,导致移动门破裂。
经过法官调解,顾某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有不当的地方,撤回起诉。
●法官解析
周小娇指出,在公共场所发生的意外伤害案件中,很多是由于顾客未注意保护自身安全引起的。如一些患有相关疾病的患者出入娱乐场所却忽视“高血压、心脏病患者禁止入内”的警示标志;又如未成年人在缺乏家长监管的情况下,在公园等公共场所作出危险举动,肆意奔跑、爬高嬉闹等。这些行为都埋下了安全隐患,一旦受到损伤,行为人需为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
无盖窨井伤人 路政部门赔偿
●典型案例
江苏仪征市24岁的姑娘张秀珍与父亲骑自行车回家,当行至离城区5公里的梅家沟桥时,父女俩连人带车翻入公路右边的一个排水窨井中。父亲头部、胸部受伤;张秀珍被摔成重伤,颈椎骨折并脱位,四肢和全身瘫痪。法医鉴定认为:张秀珍神志清晰,颈椎骨损伤,大小便不能自理,高位截瘫,终身致残。
张秀珍委托律师以公路管理站不履行职责、工作失误致使路人伤残为由,将扬州市公路处一级公路管理站送上法庭,要求赔偿人身损害费38万元。最终法院认定公路站对管理的道路上的窨井,应加盖而未加盖,承担主要责任,赔偿人民币16万元。
●法官解析
周小娇指出,法院的判决依据的是《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即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堕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支招
齐抓共管 远离伤害
公共场所的意外伤害事故防不胜防,如何才能远离危险,尽量保护好自己的人身安全,惠山法院法官支了如下“三招”:
经营、管理者要切实提高安全保障水平。安全保障义务人应确定其所有场所的建筑物、运输工具、服务设施、消防设施及其他配套设施等硬件设施安全,确保不会出现危及人身或财产安全的危险。同时,应配备数量足够、合格的安保人员,安保人员在工作中应尽到谨慎、勤勉等注意义务,积极保护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并使他人免于受到其他人员的侵害。建立意外情况应急预案,对已经或者正在发生的危险,经营者应当积极进行救助,以避免一些损害的发生或减少损失。
群众要增强安全意识,学会自我保护。广大群众在进入公共场所时一定要观察安全警示标志和疏散通道,遇到突发事件时要保持镇静,根据现场的具体环境,采取相应措施。当遇到突发暴力事件时,应在第一时间报警并配合警察,请专业人员来制止、处理,不要盲目参与;在发生火灾等险情撤离时应有序,避免拥挤碰撞,并协助有关人员做好疏导工作。
政府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规定,加强监管。相关部门在办理经营许可证时,应对经营场所必要的安全设施严格检查验收,同时建立健全日常巡查监管机制,定期对此类场所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路政部门等对基础设施负有管理责任的,应当严格履行责任,保障群众人身及财产安全;通过网络、报纸、电视、广播等多种媒体,宣传安全保障及应对知识,增强经营者和广大群众的安全防范意识,形成有效保障公共场所安全的社会氛围。 (薛庆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