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合肥讯(赵丽丽 记者洪敬谱)公交车为避让一辆农用三轮车紧急刹车,导致一位老年乘客摔成残疾。为此,该乘客将公交公司告上法庭。该案经过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调解,由公交公司赔偿该乘客各类损失共计11.4万余元。
2013年1月2日上午,合肥市民刘奶奶乘坐合肥市公交公司的快速公交4路车至合肥市长江西路新西客站附近时,公交车驾驶员在避让一辆农用三轮车时急刹车,导致车内的刘奶奶摔倒受伤。为此,她先后两次住院,经医生诊断为腰1椎骨折,被认定为道路交通事故九级伤残。因双方于事发后未能就赔偿达成协议,今年2月11日,刘奶奶起诉到瑶海区法院。
庭审中,刘奶奶称,其乘坐公交公司所属公交车,与公交公司双方之间为客运合同关系,公交公司负有保障乘客安全的义务,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公交公司则表示,公交车是为了保护乘客安全才紧急刹车,乘客摔伤是意外。同时制造危险的人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瑶海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刘奶奶因公交公司的客车紧急刹车摔倒受伤,公交公司违反了客运合同中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赔偿刘奶奶的合理经济损失。后该案经法官主持调解,双方最终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由公交公司赔偿该乘客各类损失共计11.4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