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代言广告须先使用产品,并不是在刁难明星。假设明星自己没有使用过也不了解这一产品,还厚着脸皮对着全国观众说,这一产品如何如何好,本身就是在欺骗观众,欺骗信任自己的粉丝,构成了虚假宣传的要件。
■戴先任
8月25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广告法(修订草案)》,增加广告荐证者行为规范和法律责任。这意味着,明星等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未接受过的服务作证明。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仍作推荐证明的,将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据8月25日中国新闻网报道)。
今年3月15日正式实施的新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首次明确,明星代言广告如涉及虚假宣传,将与商家一起承担连带责任。而此次的《广告法(修订草案)》更明确规定,广告荐证者应依据事实,查验广告主提供的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未接受过的服务进行证明”。
以往有时在电视上,不停更换频道,居然能在几乎每个电视频道都能看见某一个人气明星的身影在活跃,代言的领域也相当广,代言产品也是五花八门,洗发水、奶粉、各类药物等,很难相信他真的对这么多的代言产品都有所了解,而这些产品确实如他嘴上说的那样,有如此神奇的效果。
此次《广告法(修订草案)》让明星们的“真身”无法再躲藏,必须对所代言的产品有一定了解才能代言,否则将受到处罚。这一条提高了明星代言广告的法律成本。比如说明星如果代言婴幼儿奶粉,显然必须让自己的孩子吃过之后有好的效果,才能说好。这就出现了两重风险,一则,明星一定程度拿自己的小孩当了小白鼠,可谓舍不得孩子套不到狼,须大胆尝试,才能赚到代言费;二则,如果自己代言婴幼儿奶粉后,奶粉却出现了质量问题,让吃过奶粉的小孩出现了问题,那自己也要承担连带责任。
明星代言广告须先使用产品,并不是在刁难明星。假设明星自己没有使用过也不了解这一产品,还厚着脸皮对着全国观众说,这一产品如何如何好,本身就是在欺骗观众,欺骗信任自己的粉丝,构成了虚假宣传的要件。
只是这一条执行起来却很难,如何证明明星使用过这一商品呢?是否让明星们留有自己使用过这一产品的证据,方便相关部门查验?相关部门应该采取措施监督明星使用自己代言的这一产品,不能让这一条款变得有名无实。
明星作为公众人物,一举一动,都能对社会产生一定影响,比如近日轰动一时的房祖名、柯震东吸毒被拘事件,就对社会起到了一种极为恶劣的示范作用。同理,明星如果是给产品代言,其中要是进行虚假代言,明星效应加上广告商无处不在无孔不入的广告投放,自然也会带来极为恶劣的不良影响。现在规定明星不得为未使用过的商品或未接受过的服务进行证明,其实这一规定早该有之,这是广告荐证者的应有之责。明星代言广告早就有了,但那时候多是一种虚景,公众想看到的是自己喜欢的明星现真身说法,而这一天也早该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