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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多收8.9元货款 赔偿消费者500元
作者:姜淑清 李建


    ■姜淑清 本报记者 李建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消费者许先生7月20日晚在当地某超市购买了一盒蚊香,产品标价2.6元,回家后发现,小票显示收费价格为11.5元,多收了8.9元。许先生认为该超市存在欺诈行为,要求其按照《消法》给予赔偿,被商家拒绝。随后,许先生拨打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电话投诉,希望工商部门给予处理。
  承德市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接到投诉后,及时将该投诉分转至承德市工商局南营子分局,该工商分局副局长带领相关人员亲自处理此事,并到现场调查核实,了解情况得知:该超市开展促销活动,蚊香促销价为每盒2.6元,但收银台没有按照促销价为消费者结账,导致消费纠纷,许先生投诉情况属实,该超市存在价格欺诈行为。
  依据《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南营子工商分局调解,许先生和超市终于达成协议:超市赔偿许先生现金500元,超市负责人向许先生赔礼道歉。
  为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执法人员对该超市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经营者诚信经营,为消费者提供和谐、安全的消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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