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仁贵
日前,国内有电商平台被曝光涉嫌知假售假事件,再次暴露了我国电商发展中存在的诸多问题。
网购已成为大众消费的重要途径。网络购物的爆发式增长,为电商的发展带来了巨大机遇。但也正是在这个过程中,钻电商监管漏洞售假或联合售假的现象也越来越多。法律约束薄弱的现实,给不良电商的成长提供了土壤。
从各界反映的情况来看,一些电商对于售假并非不知情,而是与生产企业形成了利益同盟。对于电商来说,一些山寨货价格便宜,能给电商聚集起大量的人气,同时又因为产品不是电商平台自己经营,一旦出了问题,电商也能够撇清关系。正是这样的利益轨迹使得电商为了利润和流量,放松对入驻电商平台企业的管理,忽视甚至放纵违法企业的制假售假行为。
电商知假售假屡被曝光,反映出相关法律法规对这一领域的规范作用未能充分发挥。一些颇具威慑力的法律因为缺乏相关的解释,也未能得到切实落实。
客观来看,由于电商更多采用“平台”运营模式,盈利稳定的同时也面临着致命的缺陷,即对第三方平台商户的产品质量难以把控。但主观上,则是电商为了利益而放松对企业审查、纵容售假甚至参与售假。
新修订实施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于网络购物倾注不少心力,比如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但从法律条款可以看出,电商承担连带责任的前提是 “明知”或 “应知”。实际上,正是这个“明知”和“应知”给了电商操作的空间。在没有对“明知”和“应知”作出明确解释的情况下,所有的“明知”和“应知”最后都可能变成“不知”。一些电商企业正是盯准了法律的这些空子,干着说一套做一套得了便宜又卖乖的勾当。
除此之外,目前我国规范网络商品交易行为的只有 《网络商品交易管理办法》这一行政法规,所能发挥的作用有限。
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迫切需要加强立法。宜根据现实需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抓紧制定电子商务法,为惩治电商售假提供更有力的法律支撑。进一步加大处罚的力度,提升法律的震慑力,提高违法者的成本,让造假者不敢造假,让违法者付出高昂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