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武汉讯(詹清贵 唐国芳记者吴采平)因为房屋结构与合同不符,购房者与房地产开发公司闹起纠纷。经过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工商分局多次调解,近日,襄阳一房地产开发公司赔偿了购房者何先生1万元,同时被樊城工商部门处以1万元罚款。
7月29日,襄阳市工商局樊城分局12315消费者申投诉举报中心接到消费者何先生的投诉,反映其于2012年4月6日,与襄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购买商品房合同,房屋建筑面积为136.8平方米,房款共计88.497万元。购房之前,该公司宣传的房屋结构图纸上设有飘窗,飘窗面积约2.5平方米。2013年10月初房屋竣工后,何先生发现商品房没有飘窗,且与该公司宣传的房屋结构存在明显不符。之后,何先生多次与该公司交涉,未得到积极回应,导致其未能按时入住,遂向工商部门寻求帮助。
接到投诉后,襄阳市樊城工商分局同樊城区消委会联合出动工作人员进行了实地调查和案情分析,认为消费者反映的问题基本属实,开发商为使整栋居民楼外型更美观,遂对何先生所购的楼层进行临时改造,导致房屋结构与合同中约定的不相符,却没有事先告知,其行为已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湖北省实施<消保法>办法》有关规定,且在消费者多次交涉的情况下故意拖延、不予解决,存在明显过错。
经襄阳市樊城工商分局组织双方多次调解,最终达成协议:由该房地产开发公司赔偿何先生1万元。同时,樊城工商分局对该房地产开发公司作出了责令整改、并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