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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罚单扇了保险价格同盟嘴巴
作者:晏扬


  国家发改委依据 《反垄断法》相关规定,对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和20余家保险公司实施处罚,既是对保险业市场秩序的维护,也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同时给企业横向垄断行为敲响了警钟。
■晏扬
  中国的反垄断调查正在持续深入。近日,国家发改委公布处罚决定书,对浙江保险业涉嫌垄断行为开出1.1亿元大罚单,被罚对象包括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和20余家省级财产保险公司,堪称保险业最大的罚单(据9月3日《新京报》报道)。
  众所周知,保险业是市场化行业,各保险公司之间本该存在自由而充分的竞争。这一方面可以促使保险公司不断提高服务质量、降低保险费用,让消费者(投保人)受益;另一方面可以发挥市场无形之手的作用,优化资源配置,实现优胜劣汰,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然而,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却策划、组织20余家保险公司多次开会协商,约定新车折扣系数,商定统一的商业车险代理手续费。这种行为,无疑是在一个市场化行业里人为构筑垄断,致使本该相互竞争的各保险公司,形成了价格上的横向垄断、联合垄断,极大限制了市场竞争。这种垄断行为让保险公司获得了不正当利益,同时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让投保人被迫接受固定的保险费率,而无法获得优质低价的商品和服务。况且,因为市场竞争削弱,市场份额相对固化,实际上保护了低效率企业,阻碍了优胜劣汰和行业健康发展。因此,从长远来看,这样做的结果只会是“双输”。
  《反垄断法》第十六条规定,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章禁止的垄断行为。而“本章禁止的垄断行为”,就包括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 “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垄断协议。国家发改委依据《反垄断法》相关规定,对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和20余家保险公司实施处罚,有理有据,大快人心。这既是对保险业市场秩序的维护,也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同时给企业横向垄断行为敲响了警钟。
  值得注意的是,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在此次事件中扮演了极不光彩的角色。本来,在一个充分市场化行业里,任何一家企业都不可能悖逆市场行情胡乱涨价,因为涨价的结果必然是将消费者“赶”到其他企业那里去,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然而,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一出面,就促成20多家保险公司达成了价格垄断协议,让市场竞争机制失灵,让消费者别无选择。很显然,浙江保险行业协会是这起价格垄断事件的幕后推手,甚至可以说是“罪魁祸首”。如果不是他们殚精竭虑出面组织协调,各保险公司之间就不可能结成价格垄断同盟。
  发生在浙江的这起价格垄断事件,充分见证了行业协会在策划、组织价格垄断上的巨大“优势”,这种“优势”值得我们警惕。实际上,在以往其他行业的类似案例中,行业协会的影子也都若隐若现。对此,有关部门除了加强对行业协会违法行为的调查外,更要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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