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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
自定规矩拒绝7天无理由退货最高罚50万元
作者:任震宇


  本报讯(记者任震宇)9月5日,国家工商总局公布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赋予消费者在网购等非现场购物中享有“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权利是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一大亮点,但在实施过程中,经营者往往以“包装已开封”、“收货时已查验”为由拒绝无理由退货。对此,《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十条明确规定了4种可视为经营者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行为,包括:对于适用无理由退货商品,经营者自收到消费者退货要求之日起未办理退货手续超过七日的;未经消费者确认,经营者以自行规定该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为由,拒绝退货超过七日的;消费者退回商品完好,经营者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为由,拒绝退货超过七日的;经营者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无正当理由未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超过七日的。针对此类行为,工商部门可依据新《消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最高可处以50万元罚款。
  针对预付费消费维权难问题,《办法》(征求意见稿)作出如下规定:未按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对退款无约定的,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计算方式,折算退款金额。
  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办法》(征求意见稿)也作出了更为细致的规定,明确了消费者个人信息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活动中收集的消费者姓名、性别、职业、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址、联系方式、收入和财产状况、健康状况、消费情况等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消费者的信息。
  目前,该《办法》(征求意见稿)已在中国政府法制网(http://www.chi-nalaw.gov.cn)和国家工商总局官网(http://www.saic.gov.cn)上公示,消费者可登录网站,提交自己的意见。也可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国家工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邮编:100820),或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xbs1602@saic.gov.cn。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4年10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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