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聂国春
9月2日,国家发改委网站披露,浙江保险行业因违反《反垄断法》被处1.1亿元罚款。而据记者了解,从2012年开始,多地保险行业协会因为自律公约构成垄断协议而受到反垄断行政处罚和调查,基本都是针对车险领域。
协会与险企被认定垄断
发改委称,根据群众举报,国家发改委对浙江省保险行业涉嫌达成、实施价格垄断协议的问题进行了调查。查明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组织23家省级财产保险公司多次开会协商,约定“新车折扣系数不低于0.95;对上年有赔款的9座以下客车按车价分别使用折扣系数,其中50万至100万元的不低于0.9,100万元及以上的不低于1”,并根据市场份额商定统一的商业车险代理手续费。
发改委认为,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上述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六条“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章禁止的垄断行为”的规定,涉案财产保险公司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规定。
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是本案价格垄断行为的主要策划者、组织者,财产保险公司违法责任较轻。因此,国家发改委依法对负主要责任的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处以50万元的最高额罚款,对负次要责任的涉案财产保险公司处以上一年度商业车险销售额1%的罚款,包括中国太平洋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中国平安财险浙江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等,共计1.1亿元。其中,对于积极配合调查和整改的相关公司,发改委给予了免除或者减轻处罚;而包括利宝、国泰、信达等在内的9家公司因未参与达成、实施垄断协议,发改委依法对其停止调查。
车险成垄断重灾区
据记者了解,浙江保险业协会的做法在车险业并不鲜见,甚至可称为潜在的“行规”。
公开资料显示,早在2004年,浙江保险行业协会就已经牵头各大财险公司签订“自律公约”,对车险的手续费率等进行约定,当时的约定为“各家产险公司须恪守车险手续费最高不得超过15%的约定”。而各个省份此后也陆续都出现了类似的“自律公约”,基本都是针对车险业务的手续费等情况。
中国人保一位人士介绍说,保险行业协会和保险公司当时通过自律公约固定费率,主要是为了防止恶意竞争,规范行业秩序。
不过,这一说法并没有得到反垄断监管部门的认同。据了解,保险行业并不是第一次因车险垄断问题受处罚。
去年7月,新疆保险行业协会及6家保险公司被处以总计651.14万元罚款;同月,国家工商总局公布了4起因行业协会组织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案,涉及湖南郴州市、常德市、永州市、张家界市保险行业协会。而早在2012年12月,湖南娄底市保险行业协会也因与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组建新车保险服务中心,7家单位受到湖南省物价局共219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统计,从2012年至今,多地保险行业协会因为自律公约构成垄断协议而受到反垄断行政处罚和调查,其中包括湖南、新疆、浙江、河南、辽宁、安徽等地保险行业协会。根据分析,从涉嫌垄断事项看,除湖南涉及划分新车市场外,其他省份主要涉及定价问题。
改革费率成关键
近10年来,财产险绝大多数时间处于整体承保亏损状态。在1999-2013年的15年间,仅2000年、2003年和2005年三年出现少量承保盈利。去年,45家公布了车险保费的险企承保亏损额高达16.5亿元。
“正是面临偿付能力和亏损的双重压力,为规范市场秩序,近年来一些地区的保险行业协会才组织财险公司签署自律公约,统一手续费率并限制折扣率。”中国人保的人士表示。
正因为如此,有业内人士认为,应立法给予保险业一定的反垄断豁免,“反垄断法对于保险业的豁免并不是为了减少竞争,而是为了减少恶性竞争,并不是为了保险公司获得垄断利润,而是为了保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保护保险消费者的长远利益”。
不过,对外经贸大学保险学院王军教授认为,车险恶性竞争的根源在于相应的费率厘定不够科学,险企缺乏定价的能力,也没有定价自主权,只有加快车险费率改革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