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王硕
“走进美国常青藤名校课堂,零距离感受世界顶级学府,同时还能参观自由女神像等著名景点”……这样的广告对国内很多学生和家长而言并不陌生。近年来,选择参加境外游学旅游的消费群体不断壮大,由此引发的纠纷也日益增多。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院首例境外游学案件。因境外游学组织单位取消机上带队老师,学生要求退出活动,双方引发诉讼。法院最终判令组织单位先锐咨询公司退还学生2.1万余元。
【案件回放】
无机上带队老师要求解约
小茹是北京某高校大学二年级学生,为度过一个有意义的暑假,几个月前她报名参加了一个常青藤名校访问项目。在与项目组织单位先锐咨询公司签订项目协议并交纳3.35万元费用后,小茹突然接到先锐咨询公司通知,称因成团人员较少,此次活动不再安排机上带队老师。时逢韩亚航空2·14航班事故发生,3名中国学生在美国旧金山国际机场遇难。小茹和父母出于安全考虑申请退出此次活动,但双方终因退费协商未果。
随后,小茹将先锐咨询公司诉至法院,主张先锐咨询公司不履行全程带队的合同义务,且不具备组织境外旅游服务资质,请求确认双方之间签订的项目协议无效,并由先锐咨询公司退还3.35万元合同款。
先锐咨询公司则主张,公司提供的文化交流服务无需具备出境旅游业务资质,双方之间的协议合法有效。另外,先锐咨询公司表示,项目协议虽约定了全程带队费用,但小茹已经是成年人,并不必然需要老师陪同乘机,公司已安排人员送学员出关并在目的地接机,不存在违约情形。小茹系因自身原因退出项目,无权要求全额退费。
最终,海淀法院认定双方之间的项目协议合法有效,并根据合同公平原则及等价有偿原则,同时综合双方过错程度及先锐咨询公司前期投入情况等,判令其退还小茹合同款2.1万余元。
案件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争议焦点】
●主办方是否具备资质
本案中,小茹主张双方之间是旅游服务,先锐咨询公司主张是文化交流服务。海淀区法院法官认为,项目行程既包括名校课程讲授等校内访问活动,也包括景点参观等常规旅游活动,客观上先锐咨询公司提供的既包括文化交流服务又包括旅游服务,所以双方之间形成的是兼具文化交流与旅游双重属性的混合性服务合同关系。
海淀区法院法官表示,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尚未对面向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提供兼具文化交流与旅游双重属性的混合性服务方的资质进行特别规定,也即没有明确的市场准入门槛。实践中,境外游学服务组织者呈现多元化趋势,培训机构、文化咨询公司、留学机构、旅行社都有所涉足。
本案中,小茹与先锐咨询公司在真实意思表示下签订的项目协议书,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是依法成立的合同,签约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全程带队是否涵盖机上
海淀区法院法官解释说,项目协议中约定了“全程带队”费用,而先锐咨询公司提供的服务从面试学员开始,历经指导学员申请签证、安排访美等多个环节,此过程中任一环节均应在“全程”之意范围内,学员从国内机场出关到抵达境外机场亦应在“全程”之列。
另外,虽然现行法律法规未对此类混合性服务提供方的资质进行限制性规制,但因服务内容包含境外旅游环节,根据现行立法精神,提供此类服务的经营方从事的不应仅是纯粹的商业性逐利行为,同时还负有确保我国公民在境外人身、财产安全的保障性义务。因此,安排带队老师机上陪同并非扩大合同文义解释,而是先锐咨询公司提供全程带队服务中应有之义务,对此项义务的违反应属合同违约。
●非根本违约能否解约
海淀法院法官认为,陪同乘机是先锐咨询公司应尽的合同义务,但综合考察项目协议这并非主要合同义务,所以对此项义务的违反应属履约瑕疵而非根本违约,小茹不能因先锐咨询公司此项履约瑕疵而获得解除项目协议的法定解除权。现小茹作为服务接受一方以放弃参加涉案境外行程的行为致使双方间的项目协议客观上未继续履行,以致项目协议实际被解除而非到期终止,对此,小茹亦有一定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