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倪鹏辉 记者洪敬谱)近日,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销售伪劣产品案。被告人鲍某、骆某因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被判处罚金8万元。
2011年7月,两被告人鲍某、骆某合伙从安徽省繁昌县购入“福家”牌豆浆机,在明知该产品没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的情形下,仍将产品销售到该省郎溪县十字镇的新和村、双铺村徐村、茶场一分场、茶场四分场、姚村乡街道、涛城镇长乐村蔡村、合溪村童家塔等地,共销售145台,销售金额65250元。该产品经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判定为不合格产品。2013年6月鲍某、骆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退交赃款。
法院审理认为,鲍某、骆某明知不合格产品而进行销售,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鉴于销售的伪劣产品金额只有65250元,案发后两人能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两被告人退交了全部赃款,可予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