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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开设“以纯代购”网店 被判侵权
作者:邓舒馨


    ■邓舒馨
  网店未经商标注册权人允许,黄某擅自在网上销售“以纯”服装,被“以纯”的注册权人郭某起诉至法院。近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令网店经营者黄某停止销售侵害郭某注册商标的服装,并赔偿郭某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1.2万元。
  郭某诉称,他是商标“以纯”和“YISHion”的注册权人。最近,黄某以相关的网名在淘宝网上开设“以纯代购”的网店,未经郭某的授权许可,擅自销售带有“以纯”和“YISHion”商标的各款服装,并在网店中突出使用“以纯”的代言人等宣传图片,使普通消费者误以为该网店是郭某开设或授权开设,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
  原告委托代理人表示,新《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因此黄某侵犯了郭某的商标专用权,故请求法院判令黄某立即停止在淘宝网上未经授权销售“以纯”和“YISHion”商标服装的侵权行为,并删除全部“以纯”的宣传图片,赔偿郭某经济损失52万余元。
  黄某认为,虽然郭某核实的注册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与黄某一致,但其确实未开设该网店,也未销售过涉案商品,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法院证实涉案网店会员名的真实姓名为黄某,支付宝账户及银行绑定账户亦为黄某。该网店从2012年至2013年约一年多的时间里有500余条销售“以纯”商标服装的记录。
  因郭某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其损失和被告获利,法院根据黄某销售的时间和规模,酌情判定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为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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