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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恒大高新起诉恒大冰泉侵权
作者:邓舒馨


    ■邓舒馨
  近日,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发布公告称,公司正式起诉恒大长白山矿泉水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并向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笔者从南昌高新区法院了解到,该院已正式受理诉讼并立案。
  恒大高新在公告中表示,2010年5月21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批准,公司获得了注册号为第6931816号的“恒大”商标,核准使用商品为第32类:包括啤酒、豆类饮料、可乐、植物饮料、纯净水、蔬菜汁、乳酸饮料、饮料制剂等;专用期限自2010年5月21日至2020年5月20日止。
  恒大高新称,公司拥有的“恒大”商标目前处于有效状态,且在商业经营中得到广泛使用,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受法律保护。然而,自2013年11月份起,恒大长白山矿泉水有限公司使用未注册的“恒大冰泉”商标大肆宣传和销售饮用水产品,已对公司拥有的“恒大”商标造成侵权事实。
  面对恒大高新的起诉,恒大集团表示,作为全球闻名的品牌,恒大冰泉商标独一无二、完全合法,根本不存在任何商标侵权行为。恒大冰泉商标是包括图文在内的多种元素集合商标,属于图文组合商标,与恒大高新的商标可以明显区分。另外,恒大高新拥有的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是纯净水,而恒大冰泉属于矿泉水。
  笔者获悉,“恒大冰泉”上市以来,聘请世界著名体育名人里皮、郎平、菲戈、耶罗等担任“恒大冰泉”的全球推广大使,委托亚洲著名演艺明星成龙、范冰冰、金秀贤、全智贤等担任“恒大冰泉”的品牌形象代言人,投入巨资进行宣传和大规模使用;“恒大冰泉”已经在业内成为知名品牌,获得广大公众的广泛认可。
  那么,恒大集团是否属于商标侵权?笔者就此采访了资深商标法律专家、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杨永岗。杨永岗表示,目前的焦点问题在于恒大集团使用的“恒大冰泉”商标与恒大高新在先注册的“恒大”商标是否近似?如果法院认定两公司使用的“商标”近似,会引起消费者混淆,恒大集团则构成侵权;如果法院认为恒大集团与恒大高新的商标不近似,消费者足以分辨,恒大集团则不构成侵权。
  笔者了解到,目前,恒大高新在饮料商品上拥有两个有效的“恒大”注册商标:一个是注册号为第6931816号的“恒大”商标,核准使用商品为第32类,指定使用商品为“纯净水”等,此商标的注册日期为2010年5月21日,但2013年12月16日被他人以连续3年未使用为由提出撤销;另一个是注册号为第8903096号的“恒大”商标,核准使用商品为第30类,指定使用商品为“茶饮料”等,注册日期为2012年2月14日,2014年5月26日此注册商标也被他人提出无效宣告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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