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和平 刘勇 本报记者 徐文智
2014年8月18日,李先生、陈女士到陕西省消费者协会投诉。李先生声称,他妻子未经他同意,在他出差期间,以他和妻子姐姐陈女士的名义,于7月25日与西安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两份商品房认购书,购买了该公司联排别墅两座,并同时缴纳定金20万元人民币。李先生出差回来知道真相后,立即与该公司销售部门联系,明确他的态度,声明认购书无效,要求返还认购定金20万元。经过与该公司多次协商无果后,前来陕西省消协投诉,请求得到帮助。
2014年8月19日,陕西省消协委派工作人员到该公司销售部进行调查了解。从调查的情况看,消费者李先生、陈女士以上所述属实。但该公司工作人员态度强硬,认为绝无可能返还定金。
9月12日,陕西省消协向该公司出具了《关于消费者李某某投诉案的意见函》。该意见函认为:在消费者李先生、陈女士均不在场,且无二人有效委托证明的情况下,该公司与李先生妻子签订的商品房认购书违反了《消法》第九条,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违反了《消法》第二十六条、《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属无效合同;违反了《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属不当得利行为,并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无效及不当得利行为,其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
该意见函同时认为,经营者在开展经营活动中,理应遵守国家法律,对已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行为予以及时纠正;理应诚实守信,获取合理合法的利润;理应遵守社会公德,以行为促进社会的和谐有序发展,承担起自己应有的社会责任。意见函还要求该公司郑重考虑,认识到不当,退还消费者所缴纳定金二十万元,并希望该公司于十个工作日内答复陕西省消协的调解意见。
9月15日,该公司正式电话通知李先生,请他与公司联系,办理退款手续,李先生与该公司联系办理手续后,该公司称要到国庆节后给退款。国庆节后,李先生再次与该公司联系时,该公司又声称要扣李先生违约金5万元至10万元,否则不予办理。
10月17日,陕西省消协再次派主管投诉工作的副秘书长带领工作人员,前往该公司进行调解说服工作。该公司负责人承诺会妥善处理这起投诉。11月13日,该公司通知李先生和陈女士,如数退还两位消费者二十万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