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闽军官三盛国际公园买房被忽悠”追踪
本报福州讯(黄海音 记者张文章)开发商忽悠军嫂可用军官证贷款,结果贷款却被银行拒绝,军嫂于是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解除购房合同(详见本报2014年6月6日A4版报道)。近日,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解除原告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要求福建五和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福建五和公司)返还原告购房款及利息。
冯女士的丈夫蔡某长期在驻闽部队,按规定其身份证早在7年前就已注销,只有军官证可证明其身份。冯女士在福建五和公司开发的楼盘看房时,置业顾问表示,军官证等同身份证,可以办理购房按揭贷款。在对方几番肯定答复后,冯女士于2013年8月31日交了10万元定金,5天后又付了68万元的首付款。2013年10月31日,双方正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想到,开发商不久便通知冯女士,称银行政策发生了变化,用军官证无法办理贷款,购房人必须要提供身份证。由于丈夫无法提供身份证,冯女士几次与开发商交涉要求退房,均无结果,只得将开发商告上法庭。
晋安区法院主审法官陈阳指出,原告冯女士及其丈夫蔡先生在签订合同时已申明不能提供身份证,仅有军官证作为身份证明,付款方式选择按揭贷款。因有关贷款政策变动,原告仅凭军官证无法办理贷款,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根据法律规定,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履行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将收受的购房本金及利息返还买受人。故法院一审判决:解除原告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退还原告购房本金78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记者发稿前从福建五和公司获悉,该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已准备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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