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冰涛
2009年5月,李先生为儿子购买了一份定期寿险,随后两年都按时缴纳了续期保险费。可到了第3年,李先生由于工作繁忙而忘记缴纳保费。2014年9月,儿子发生了保险事故,李先生才想起了这份保单。当李先生据此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因保单失效拒绝赔付。
李先生表示不能接受,于近日向北京保监局投诉。北京保监局调查发现,保险公司在缴费日期前和宽限期期间多次向李先生发送了短信和书面缴费提醒,可惜,李先生更换了手机号码和住宅地址,未能及时收到保险公司的提醒,致使保险合同因未按约定缴费而于2012年7月失效。
类似李先生这样的经历并非个案。那么,怎样会导致保单失效呢?保单失效后又将如何补救呢?这里需要先了解保险合同中的三个条款。
一是宽限期条款。宽限期条款通常约定,人身保险合同中分期缴纳保费的,如投保人在约定缴费日未及时缴费的,自约定缴纳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缴费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二是保单失效条款。保单失效条款通常约定,投保人逾宽限期仍未缴纳保费的,合同效力中止。合同效力中止后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三是保单复效条款。保单复效条款通常约定,保险合同效力中止的,投保人补缴保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投保人仍未补缴保费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也就是说,保单宽限期60日加保单失效之日起2年共计26个月,在这期间投保人均可以申请保单复效。
北京保监局人士说,上述案例中,如果李先生能在2012年7月前缴纳保费,保单效力则不受影响。即便保单失效了,如果李先生能在失效2年内(即2014年7月前)及时补缴保费,保单效力仍能恢复,复效之后发生的保险责任保险公司仍承担。
北京保监局提示保险消费者,为避免保单失效,投保人应记清缴费日期,及时足额缴纳保费。同时,消费者应保持与保险公司联络方式的畅通,如果联系方式变更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绝大多数保险公司会通过短信、电话、书信等形式提供缴费提醒服务。最后,如果消费者发现保单已经失效,应及时去保险公司办理保单复效,确保恢复享有保险保障,切莫拖延超过合同失效后两年,导致保险合同永久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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