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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价“宝石”实为锆石
广西兴安县四家珠宝公司各被处罚2万元
作者:骆生华 顾艳伟


      本报南宁讯(骆生华 记者顾艳伟)“千足金宝石戒指”中镶嵌的“宝石”居然是人工合成的锆石,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四家珠宝公司被当地工商部门分别给予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也记入了企业的信用档案。
  2014年9月25日,兴安县工商局依法对流通领域黄金珠宝首饰进行质量抽检。10月27日,经广西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认定,该县福隆珠宝公司等四家珠宝公司销售的“千足金宝石戒指”镶嵌的“宝石”为合成立方氧化锆,并非宝石。根据《珠宝玉石名称(GB/T16552-2010)》的规定,上述“千足金宝石戒指”涉嫌商品名称、标识不真实。
  “合成立方氧化锆是一种人工制作的钻石仿品,价格非常低。”兴安县工商局有关人士告诉记者,《珠宝玉石名称》规定,凡人工制作的珠宝玉石必须在名称前标明制作方式,如人造绿钻石、合成祖母绿、合成立方氧化锆等。福隆珠宝公司等四家珠宝公司不以真实名称销售商品,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涉嫌欺诈消费者,兴安县工商局决定对此立案调查。
  在调查中,工商执法人员发现,四家珠宝公司涉案戒指系从外地购进,但没有建立账目,进价不明,违法所得无法查实。不过,珠宝公司均承认明知该戒指镶嵌的为合成立方氧化锆,却标以“千足金宝石戒指”的商品名称销售。
  “这实际上是将人工合成的锆石卖出了黄金价。”工商执法人员说,以一枚售价为3600元、6.84克千足金宝石男戒为例,按当前黄金最高价计算,黄金价值为2000元左右,其镶嵌的合成立方氧化锆的售价高达1600多元,而事实上该戒指上的人工合成锆石价格不到10元。
  兴安县工商局认为,珠宝公司不以真实商品名称销售商品,其行为已违反了《消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之规定,同时涉嫌违反《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三条第六项“经营者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属于欺诈消费者的行为”的规定。
  根据《消法》第五十六条第六项规定:“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兴安县工商局依法对四家珠宝公司分别作出立即停止违法经营行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将四家珠宝公司违法行为分别计入企业信用档案,将该案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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