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立法 ●信息共享 ●厘清职责 ●严格执法
■熊运长
商事制度改革不仅是市场主体准入制度的重大改革,而且带来市场监管理念、监管方式、监管机制、监管制度的大变革。要破除固有的思维定势,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着力打造政府负责、部门协作、行业规范、公众参与的市场监管新格局。
推进商事立法工作
商事制度改革在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的同时,也倒逼政府部门不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要以提升市场监管能力现代化水平为目标,厘清部门监管职责,理顺监管体系,以监管促信用,以信用强监管,建设便捷化、法治化、信息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构建政府主导、部门监管、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市场监管多方共治新格局。
商事制度改革亟须加快法规的立改废工作,为“严管、善管”提供支撑。商事制度改革中,要高度重视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强对相关立法工作的协调,确保改革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同时,政府部门亦应加强联合制定规章、部门联席会议、联合执法、信息共享、行政协作等程序性机制的建构,加快构建行政监管、信用管理的综合监管体系。大力推动商事制度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工作,积极协调出台住所管理规定,积极强化市场主体信用监管立法工作,夯实改革的法制基础,保障商事制度改革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构建新型监管模式
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市场监管的核心在信用。要实现监管部门间的信息实时传递和对接,加强信息公示,强化信用约束,完善社会诚信体系,完善长效监管机制,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严管局面。
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是实现事中事后有效监管、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手段和保障,是面向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重要渠道。通过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工商部门的登记信息将通过信息化平台实现监管部门和社会共享,各行政职能部门的许可信息、监管信息分别实时录入和反馈,形成记载每家经营主体的基础信息档案,实现部门间的信息实时传递和无障碍对接。
随着商事制度改革深入推进,市场主体数量大幅增加,经营业态日趋复杂,应充分运用大数据等现代化信息手段,实现对企业信息高效能的抽查监管。将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结果与行业准入、融资信贷、税收、产品推介乃至企业负责人信用等挂钩,同时实施“黑名单”制度,让失信者付出更多代价,以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保障市场公平竞争。
厘清部门各自职责
政府部门应该做好规则的守护者、权益的维护者,形成权责明确、公平公正、透明高效、法治保障的市场监管格局,使市场监管体制更加成熟,市场监管制度更加完善。
明确商事制度机关与各行业许可审批部门监管职责,改变以许可审批替代监管的惯性思维,实现行业审批与监管相统一。各监管部门应改变“以审代管”、“只批不管”的传统做法,从“以事前审批为主”向“以事中事后监管为主”转变。按照“谁审批、谁监管”和行业管理的原则,审批部门承担监管责任,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行为,建设一个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信守法、监管有力的市场监管体系。
强化部门联动,形成监管合力。要认真研究商事制度改革后市场监管内容和模式的变化,围绕法定职责,制定商事制度改革配套的具体改进措施。进一步强化部门协同监管,建立完善商事主体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衔接和联动机制;建立健全部门间信息沟通共享机制、信用信息披露机制和案件协查移送机制,强化协同监管。从单一部门、单一地区的监管执法方式向跨部门、跨地区的协同监管与综合执法转变,从政府包揽向社会共治转变。
加大监管执法力度
依据《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加强对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执法,严厉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
对涉及范围广、影响大的案件要挂牌督办、限期办结。对存在问题较多的市场主体,及时进行行政约谈,通报情况,督促整改。对消费者反映强烈的重点商品和行业,加强商品质量监管,有针对性地开展跟踪抽检,集中进行专项整治,保持对违法经营行为的高压打击态势。
推动消费维权信息系统与市场主体准入信息系统、执法办案信息系统以及市场主体信用公示系统的互联互通,实现信息及时共享,依法将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案件记入信用档案系统。依据《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对违法企业的处罚案件曝光,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