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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消保委致函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应依法及时受理公益诉讼
作者:任震宇 郑铁峰


      本报杭州讯(记者任震宇 郑铁峰)记者获悉,1月13日,浙江省消保委致函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要求严格依法按时受理其提起的关于“停止强制实名购票乘车后遗失车票的消费者另行购票”公益诉讼案件。
  2014年12月30日,浙江省消保委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递交了有关诉讼材料,要求停止“强制实名购票乘车后遗失车票的消费者另行购票”行为。这是新《消法》实施后,由消费者组织提起的第一例消费维权公益诉讼。此后根据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的《补充材料通知》,浙江省消保委又于2015年1月6日向其提供了上海铁路局的工商《档案机读材料》原件。
  浙江省消保委认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至今消保委提交诉讼材料已达14日,即便从提交补充材料之日起算也已达7日,但截至发稿时,浙江省消保委既没有收到法院的受理通知书,也没有收到不予受理的裁定书。
  浙江省消保委表示,提起公益诉讼是新《消法》赋予消费者组织的法定职责,目前本案已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希望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保障消保委依法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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