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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主体资格 ●不受地域限制 ●允许私益搭车
司法解释打破环境公益诉讼困局
作者:谢正军 任震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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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正军/图
■本报记者 任震宇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这是《民事诉讼法》和新《环境保护法》赋予环保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权利以来,最高法出台的第一个相关司法解释。此前,由于相关法律规定并不明确,环境公益诉讼屡屡被挡在司法救济大门之外。这一司法解释,对于环境公益诉讼中主体资格、诉讼地域等作出规定,对具备同类性质的消费公益诉讼,也有启示意义。
逾700家组织有诉讼权
  谁能提起诉讼无疑是环境公益诉讼的核心问题。对于原告资格问题,新《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5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而《解释》第二条规定:“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基金会等,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社会组织。”
  “这里说的设区的市级以上的民政部门,主要包括民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其中也包括4个直辖市的区。”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郑学林向记者解释说,符合登记要求的组织还必须是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事业,一般社会团体都有《章程》,规定了该团体的主要职责是什么、宗旨是什么、从事什么活动,只有《章程》规定该组织的职责是环保事业的,才符合《解释》的要求。“还有一个要求是该组织必须已经设立5年以上,就是说从今年1月1日往前推5年,2009年12月31日之前成立的”。
  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副局长廖鸿告诉记者,截至2014年第三季度末,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是56.9万个。其中,生态环保类的社会组织约有7000个,同时符合《环保法》及《解释》3个标准要求的,根据民政部去年的调查推算,大体上有700多个。这些组织涉及领域包括野生动植物保护、水资源保护、湿地保护、江河湖泊海洋保护、沙漠化治理、环境污染治理、节能和清洁能源治理等。
可跨区域起诉
  明确谁有权提起公益诉讼之后,另一个问题是,环保组织可以向哪里的法院提起公益诉讼?河北、山西发生的污染,北京的环保组织可以提起诉讼吗?在当地起诉还是在北京起诉?
  对此,《解释》第六条也作出规定:“第一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在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后,裁定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交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解释》第七条则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环境和生态保护的实际情况,在辖区内确定部分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区域由高级人民法院确定。”
  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表示,《解释》中对社会组织提起诉讼的地域范围并未加以限制。其中第四条规定:“社会组织章程确定的宗旨和主要业务范围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且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
  郑学林也表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了要探索建立跨行政区划法院。而环境资源类案件的一大特点为往往是跨区域的,一个污染事件、破坏行为,可能导致整个流域的环境污染生态的损害。为此,《解释》规定要建立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制度。根据《解释》,不是所有的中级法院都有管辖权,而是由高级法院指定有关的中级法院管辖。
  “比如北京市成立了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它的受案范围就包括整个北京区域的环境资源保护方面的案件,将来还可以探索跨省的行政区划案件的管辖。而对于环保社会组织的地域活动范围,《解释》没有做限定。也就是说,并非是在这个地方登记的环保组织就只能在这个地方活动,而是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活动,这样就扩大了环保组织起诉的范围,有利于调动环保组织的积极性。”
  郑学林也指出,最近北京的环保组织自然之友就在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公益诉讼。但是,受案法院还是有一个地域管辖的限制。比如北京环保组织可以对河北的污染提起诉讼,但是如果被告住所地、污染行为发生地、损害结果地都在河北,只能由河北的法院来管辖,而不能在北京第四中级法院起诉。
诉讼请求无限制
  明确了诉讼管辖问题后,环保组织可以提出哪些诉求,又该如何举证呢?尤其是举证问题,一直是与环境保护相关诉讼的难点,由于鉴定费用昂贵,导致很多环境相关诉讼夭折。
  郑学林告诉记者,普通民事诉讼对于诉讼请求是没有限制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对诉讼请求也是没有限制的。原告既可以请求被告实施或者不实施某种行为,也可以要求被告赔偿一定的金钱或者其他方面的一些费用。
  “比如环境侵权造成了环境服务人类功能的丧失,根据《解释》的规定,对于从损害发生到生态恢复期间服务功能损失也可以要求被告来赔偿。此外,原告为诉讼支付的费用,如鉴定费、合理的律师费等费用也可以要求被告支付。”郑学林说。
  对于举证问题,郑学林表示,《侵权责任法》和《民事诉讼证据规定》都规定,在环境民事诉讼中不管是公益诉讼还是私益诉讼,对于环境污染的因果关系是采取了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如果被告要免除自己的责任,就要证明自己的行为跟损害没有关系。
  环境保护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别涛表示,环境问题有较强的技术性,环保部正在会同司法部研究制定关于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相关规则的文件。此外,一些专业机构,比如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一直在研究制定环境损害评估的推荐性方法及示范性规则,在有关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这些推荐性的规则、方法也发挥了积极性的作用。2014年12月份江苏省高院审结的泰州环保联合会提出的公益诉讼案件中,最后对于损害的鉴定,就是参考适用环保部推荐的环境损害评估的鉴定方法。
私益诉讼可搭便车
  因环境污染个人利益受损的自然人,在相关组织提起公益诉讼后,可以搭“便车”提起自己的私益诉讼,也是本《解释》的一大亮点。《解释》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生效裁判就被告是否存在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行为与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被告承担责任的大小等所作的认定,因同一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的原告主张适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被告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被告主张直接适用对其有利的认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被告仍应举证证明。”
  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告诉记者,这是为了提高私益诉讼的审判效率,以及防止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因此允许私益诉讼原告搭便车,即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生效判决的认定有利于私益诉讼原告的,其可以在私益诉讼中主张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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