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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领二两油八旬老太摔伤商家及物业被判赔两万四
作者:王鹏 洪敬谱


      本报合肥讯(王鹏 记者洪敬谱)当下,一些商家常常以听讲座、赠礼品为宣传点,吸引老人前往参加促销活动。由于场地多为临时租赁,且到场老人较多,一旦疏于安全管理,容易造成一些人身伤害事件的发生。近日,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八旬老太状告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致其受伤责任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促销商家及讲座举办场地物业管理公司共同承担六成责任,共赔偿项老太合计2.4万余元。
  2014年3月,胡某经营的食品经营部在某小区门口做广告,称当年3月18日将在合肥一家金融广场14楼举办营养讲座,参加的老人均可领到二两油。项老太应邀前往参加讲座,但因会场狭小、人员拥挤,无心再听讲座的项老太提前离场准备回家。在返回一楼大厅时,由于大厅玻璃锃亮,没有任何警示标识,玻璃下方还放有两棵树,项老太径直向两棵树中间走去,结果被厚厚的玻璃撞倒在地,被送至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右股骨粗隆间骨折。
  项老太认为,商家没有安排人员尽到安全保护义务,而大楼的物业管理公司也未对大厅玻璃标注警示标识,致使自己受伤,两者均须承担赔偿责任,遂诉至庐阳区法院,要求胡某与物业公司共同赔偿各项损失4.5万余元。
  庭审中,被告商家辩称,项老太来到活动现场时,有工作人员接待、陪同,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但其因个人原因中途离开活动现场,商家不再对其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所以对项老太的受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物业管理公司辩称,该公司所管理的某金融广场是办公写字楼,并非公共场所,只为写字楼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并不对非特定人员提供服务,物业管理公司在与商家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后,已经依约履行了物业管理职责,不再负有保护第三人身体健康的额外义务,项老太受伤是由其自身过错导致,后果应由其本人承担。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商家仅在项老太进入活动会场时安排了工作人员给予接待、陪同,并没有在项老太中途离开会场时为其安排工作人员陪同,显然未全面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故对项老太的损害后果负有一定责任。其次,物业管理公司作为活动场所的物业管理人,理应知晓哪些区域容易发生危险,对容易发生危险的区域应当提醒他人注意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但物业公司在事故发生前并没有预警玻璃存在危险因素,也没有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物业管理公司对项老太的损害后果同样负有一定责任。
  另外,项老太如果能在家属陪同下参加相关活动,便可有效避免危险的发生,项老太及家属未切实履行其自身的安全注意义务,也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综上,庐阳区法院酌定项老太在本起事件中负有40%的责任,商家和物业管理公司在本起事件中分别负有30%的责任。在对项老太的损失进行核算后,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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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A4 版:要闻·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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