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3月15日起实施,国家工商总局要求
本报讯(记者田珍祥)1月14日,国家工商总局公布《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以下简称 《处罚办法》),并下发《工商总局关于做好<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把保障人民群众根本权益作为消费维权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全面落实《消法》和《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规定,督促经营者落实法定责任和义务,严格依法查办消费侵权案件,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处罚办法》自3月15日起施行。
《处罚办法》共22条,对《消法》规定的经营者义务进行了具体细化,对经营者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义务的行为明确了相应的处罚,并明确了处罚的原则和程序。《处罚办法》对《消法》规定的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的质量要求、有关商品和服务的宣传行为以及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网购等七日无理由退货、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商品和服务“三包”责任等内容作了具体规定,还对从事修理加工、装饰装修以及有关中介服务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明确了行政处罚。
国家工商总局要求,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认真贯彻实施,扎实开展消费维权工作,全面落实《消法》和《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规定,强化流通环节商品质量监管,强化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强化消费侵权案件查办。加强商品服务市场的监督检查和消费侵权案件的查办督办,及时查处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存在的销售不合格商品、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伪造冒用、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以及网络购物、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违法行为。要将行政处罚案件信息记入经营者的信用档案,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时向社会公布,加强质量安全风险警示,坚持依法行政,严格规范执法行为,对侵权行为既要严格依法处罚,同时也要采取警告、约谈等方式进行批评教育,督促经营者认真整改,并认真受理投诉举报,及时处理消费者诉求。
1996年3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0号)在《处罚办法》生效之日起废止。记者就《处罚办法》有关情况采访了国家工商总局消保局局长杨红灿,详细报道见A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