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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销售有猫腻 预定容易退款难
广东省消委会点评汽车投诉典型案例
作者:黄劼


    ■本报记者 黄劼
  近日,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对2014年12月投诉情况分析发现,汽车投诉数量有所增加,集中反映在合同和质量两个方面:如未按约定交车、退订;故意隐瞒配置及相关条款;协议贷款零利率,实际月供时发现并非零利率;新车使用半年后发动机有异响等。
  消费者陈先生于去年10月5日在广东鸿粤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预定自由客一辆,缴纳诚意金2000元,双方约定如最终不购买则诚意金可返还。后消费者因故取消购买计划,前往该店退诚意金时,销售顾问称核对资料无误后,10个工作日即可退还。在约定时限到期后,陈先生见对方未通知自己,便致电销售公司,对方称当时的销售人员已离职,需转其他店员跟进。直至11月下旬仍未有回应,多次与该公司沟通,对方又称要忙于车展,等车展过后马上办理。在车展结束后半个月,对方仍未有反馈信息,陈先生再次致电,对方答复需再等10个工作日以上。陈先生认为依协议退还诚意金,该公司反复推诿、拖延,毫无诚信可言,于是向广东消委会投诉。
  接到该投诉后,广东省消委会工作人员立即与鸿粤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取得联系,几经周折,经过消委会的努力,最终该笔诚意金于投诉受理后的第九日退还。
  广东省消委会认为,根据《消法》,消费者享有求偿权,即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本案中鸿粤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下称“鸿粤”)与消费者之间合同法律关系明晰,根据购车合同约定,在不购买的情况下鸿粤应当尽快将诚意金退还给消费者;但该公司无视消费者合法权益和自身的企业信誉,一再拖延处理,直到广东省消委会介入仍未引起重视。
  在购车时往往涉及诚意金与定金等相关概念,广东省消委会为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应审慎看清相关描述,了解清楚缴纳费用后的权利和义务再行签署合同。如果合同明确表述为诚意金,在不购买车辆的情况下,经营者应当无条件退还。但如果合同表述为定金,或者在收据上有类似定金之类的备注,法律效力则完全不同;该费用具有担保性质,消费者若不购买,是无法索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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