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正军/图
■本报记者 任震宇
经过历时两年的论证起草和5次审委会讨论,最高人民法院有史以来制定条文最多、篇幅最长的司法解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2月4日起正式施行。该司法解释共计23章552条,其中亮点频频,比以往有很大突破,如明确了公益诉讼操作规范,将“立案登记制”引入民事诉讼等。
明确公益诉讼操作规范
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首次引入了公益诉讼制度,曾受到各方好评。而不久前浙江省消保委提起的第一例消费维权公益诉讼未被立案也引起了媒体的广泛关注。《民诉法解释》专门为公益诉讼列出了一节,对公益诉讼的受理、管辖、告知程序、和解调解等作出了详细规定。如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环境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提起公益诉讼,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有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在回答本报记者提问时表示,关于提起公益诉讼,如果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规定有权提起公益诉讼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可以提起诉讼,并按照《消法》的规定来进行。
针对公益诉讼,《民诉法解释》还规定了告知程序,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以后,应该在10天内书面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值得注意的是,该司法解释还对其他有权提起公益诉讼的机关和组织也作了规定,如果存在多个有起诉资格的组织,当其中一个组织提起了公益诉讼以后,其他组织如果要参加,在规定的时间内可以申请参与公益诉讼。
此外,《民诉法解释》里还就公益诉讼的调解、和解也作了相关规定,并明确了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关系,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不影响同一侵权行为的受害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提起诉讼。
立案审查制变为登记制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关于改革人民法院案件受理制度的要求,依法保护起诉权,建立立案登记制,《民诉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且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杜万华表示,《民诉法解释》还依法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一审、二审、再审各个阶段申请撤诉行为,增加规定反诉构成的要件,明确规定因重复起诉不予受理的判断标准,对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或者增加诉讼请求作出细化规定。
细化小额诉讼范围及程序
什么是小额诉讼程序?《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根据此规定,我国确立了小额诉讼程序,而本次出台的司法解释进行了细化。
《民诉法解释》中专门列了一节“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对小额诉讼的适用法律、诉讼范围、程序、期限等都作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其中明确规定,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纠纷,银行卡纠纷,物业、电信等服务合同纠纷等九类金钱给付的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人身关系、财产确权纠纷,涉外民事纠纷,知识产权纠纷,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纠纷以及其他不宜适用一审终审的纠纷,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杜万华表示,小额诉讼是新《民事诉讼法》的一个亮点,新《民事诉讼法》162条专门规定了小额诉讼程序,并实行一审终审的制度。由于小额诉讼标的比较小,程序比较简单,当事人的维权成本相应来说比较低,根据实践来看,这些小额诉讼程序施行比较好的地区,由此引发的申请再审和上访的情况很少。《民诉法解释》对于进一步降低当事人维权成本,及时快捷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保护,意义重大。
制定裁判文书公开细则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要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推进审判公开。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判决书应当写明裁判结果和裁判理由,公众有权查阅发生法律效力裁判文书的规定,而《民诉法解释》中也制定了相应的执行细则。
如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的,应当向作出该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具体的案号或者当事人姓名、名称。而第二百五十五条则对法院如何处理查阅判决书、裁定书的申请依不同情形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贯彻实施修改后《民事诉讼法》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孙佑海表示,司法公开包括审判程序公开、裁判文书公开、审判流程公开。《民诉法解释》在这些方面强化了相关规定,比如过去对民事案件的审理,一般一审普遍要求开庭,二审则由于考虑到国家的经济基础、法院案件比较多、审判力量有限等因素,对二审的开庭要求不是很严格。解释对二审开庭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要求二审案件尽可能开庭,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解释还规定了申请查阅裁判文书的范围和方法,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能够公开的尽量公开,尽量方便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对案件的情况进行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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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步修订诉讼文书及案由
除了出台 《民诉法解释》之外,其他配套法规也正在制定起草过程中。
最高人民法院贯彻实施修订后《民事诉讼法》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孙佑海表示,在起草《民诉法解释》的同时,最高法还做了两项工作。一是对民事诉讼文书样式同步进行修订。二是对民事案件的案由规定也在同步进行修订。
所谓民事诉讼的文书样式,通俗地说,就是起诉需要的起诉状、答辩状、反诉状,如果申请担保还需要有一些保全的诉讼文书。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制定了关于诉讼文书样式的规定,现在诉讼文书一共有900多种,接近1000种。随着实践的发展,有一些新的制度,比如第三人撤销之诉、公益诉讼等,这些新的诉讼需要有新的诉讼文书样式与之配套。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也为了规范审判工作程序,最高法同步进行了民事诉讼文书格式的修订,力争尽快公布。
孙佑海表示,关于民事案件案由的修订工作也在同步进行。所谓案由,就是对案件的性质作一个描述和科学的分类。科学而清晰的案由分类,便于当事人起诉,便于人民法院进行案件的审判。最高人民法院已经有了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由于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特别是司法解释出来以后,增加了许多新的制度,所以相应的有一些配套的案由规定也需要补充。这项工作也正在抓紧进行,配套规定将尽快出台。
(任震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