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  首页 - 往期报纸 - 帮助    
  文章搜索:
合肥市消协发布2014年投诉分析报告
落实《消法》需社会各方推动
作者:洪敬谱


    ■本报记者 洪敬谱
  近日,安徽省合肥市消费者协会发布2014年投诉分析报告。2014年,该市各级消协共接待消费者来访、电话咨询8500人次,受理消费者投诉1297件,解决1190件,投诉解决率为92%,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约120万元。

投诉呈现3大特点

  综合全年消费者投诉情况看,消费投诉呈现3大特点:
  一是,从投诉性质上看,投诉数量前3位分别是质量类投诉、售后服务类投诉和合同类投诉。从类别上看,前6位分别是家用电子电器、服装鞋帽、食品、生活社会服务类、房屋建材和电信互联网。
  二是,在重点投诉商品上,消费者对手机质量、售后服务满意度不高。主要问题集中在新手机信号不稳定、充电不正常,屏幕开裂而售后不予保修,故障鉴定困难等方面。食品类投诉中牛奶、酒类问题较多,多出现于城郊或农村市场。主要问题有消费者饮用劣质牛奶后身体不适、奶粉受潮、假酒或酒中有异物等。保健食品问题多集中在虚假宣传,夸大宣传,通过电话订购出现问题时无人解决等方面。
  三是,重点消费领域中,房屋、建材类投诉主要涉及质量问题和合同“霸王条款”。部分开发商利用优势地位将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强加在购房者头上,如涉及学区、周边环境改善等承诺又未写入合同条款中。收定金前对合同条款遮遮掩掩,之后又要求消费者接受不合理条件。建材质量问题也较严重,如地板受潮变形、铺装时色差过大、家具生虫、门窗漏水等,这些问题出现后消费者往往要求退换货,由于拆除建材会导致“二次损失”,故调解起来难度较大。
  2014年7月3日,家住合肥的周女士向合肥市消协投诉称,她购买的实木地板铺装时发现色差较大,要求经营者给予退换处理。合肥市消协调查发现,地板色差确实存在,而发生严重色差原因是消费者对部分地板质量不满意多次换货,换的货品又分别来自三个不同批次,导致越换色差越大。由于实木地板本身自然属性和产品特质,不同批次产品确实存在色差较大的情况。经合肥市消协调解,厂家同意尽最大程度为周女士调换,将地板色差保持在一个较为合理的范围之内。

手机互联网服务成为投诉新热点

  2014年7月,合肥市消费者何先生向该市消协投诉称,其孩子用手机玩游戏时,偷偷订制了游戏道具,导致被扣费255元。何先生认为扣费过程太简单,没有二次确认,也不需要客户密码,这让消费者对话费支出没有安全感。经合肥市消协调查,工信部关于代扣信息费需二次确认早已有规定,但适用的是短信订制服务,对于当前手机游戏业务代扣费形式并无明确规定。因机主不知情,简单的扣款流程确实容易给其造成话费损失,经合肥市消协建议,运营商把255元退还给何先生。
  合肥市消协分析认为,近几年,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手机游戏市场快速发展,但也带来一些问题。在通讯及互联网服务投诉中,首要问题是通讯流量投诉居高不下。消费者使用手机流量时,在3G、4G高网速下观看视频、图片,超出套餐的流量可能会被收取数百元甚至更多的流量费。而运营商短信提醒又无法做到实时发送,造成一些手机用户因产生高额流量费而与运营商发生争议。
  另外,在宽带接入方面,一些运营商在宣传时以低资费、高宽带为噱头,任意承诺10M-100M的速率,当用户实际使用时却因不同时段、同一幢楼接入用户增多等因素而达不到约定速率,导致消费者投诉。

落实《消法》新权益有难度

  2014年3月15日,新修订的《消法》正式实施,“举证责任倒置”、“7日无理由退货”等新条款在立法方面给消费者带来了福音。但是,合肥市消协通过对重点消费投诉梳理时发现,《消法》新权益的落实仍然有一定的难度。
  首先,汽车质量纠纷举证责任倒置落实难。《消法》赋予了消费者在购买汽车等大件商品遇到质量纠纷时,可以要求经营者进行举证的权利,但要真正落实却障碍重重。2014年7月15日,车主张先生向合肥市消协投诉,反映其在20天前购买的品牌轿车,在正常行驶时由于离合器片损坏造成车辆无法使用,张先生认为车的质量有问题,但4S店经过检测却认为是人为原因导致离合器片烧蚀而拒绝保修。张先生要求4S店按照《消法》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拿出鉴定报告,但4S店只出具了维修工单、检测证明,便不再理会车主要求。合肥市消协受理投诉后,组织了两次调解。由于离合器片损坏是质量问题还是人为原因无法直接查清,合肥市消协要求4S店按照《消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来承担该离合器片质量是否合格的举证责任,4S店表示可以出具厂家检测证明,但无法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的鉴定报告,消费者不认可该证据,最终调解未果。
  其次,快递公司丢失、损毁物品消费者索赔难。由于快递行业快递单上普遍使用格式条款,其中对未保价物品丢失、损毁的赔偿标准设定了对消费者不利的条件,如只赔偿3-5倍邮费并设定最高赔偿额,故当此类情况发生时,快递公司往往会拒绝消费者的合理索赔要求。如丁女士通过快递公司寄送5大包裹物品去南京,后因快递公司的失误丢失了3个包裹,面对消费者的索赔,快递公司只同意赔偿5倍的运费共570元,丁女士无法接受该意见而投诉至合肥市消协。消协在调解中指出,根据《消法》和《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的规定,快递公司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的责任,应根据相关规定按消费者的实际损失赔偿,后经双方协商,快递公司赔偿给丁女士2300元。
  再次,“7天无理由退货”在施行中被部分商家设置阻碍。《消法》赋予消费者在非现场购物中享有后悔权,但在实际落实上却不顺利。消费者葛女士通过电视购物,订购了一箱白酒,收到货后她发现商品实物外包装和酒瓶做工粗糙,和网上拍摄的效果图相差很远,立即打电话要求退货,但被商家以食品售出后退货无法保证二次销售安全为由而拒绝。为此,合肥市消协多次与商家电话联系,向其宣传《消法》的规定,并指出商家在电话销售时并未按照《消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与消费者一对一做不宜退货的确认,故拒绝退货是违反法律规定的。经合肥市消协调解,商家同意把货款退还给了葛女士。
  合肥市消协认为,虽然部分消费纠纷通过消协的多方努力,维护了消费者的权益,但仍有一些消费者的权益难以得到很好的保护。合肥市消协建议,社会各界应推动《消法》权益的落实,更好地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更多>>    中国消费者报近期报纸查看
 
  本文所在版面
【第 A3 版:要闻·综合】
  本文所在版面导航
·落实《消法》需社会各方推动
©版权所有 中国消费者报社
©中国消费者报社 京ICP备091072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