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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消保委依法变更首例消费公益诉讼上诉申请
作者:任震宇 郑铁峰


  本报杭州讯(记者任震宇 郑铁峰)消费维权公益诉讼第一案又有新进展。2月5日,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向上海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变更上诉请求申请书”,依据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相关规定,请求由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直接受理该案。
  《民诉法解释》第285条规定,“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浙江省消保委在变更上诉请求申请书中,除了请求撤销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的民事裁定书外,还请求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直接受理该案。
  2014年12月30日,浙江省消保委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全国首例消费维权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上海铁路局停止“强制实名制购票乘车后遗失车票的消费者另行购票”行为。今年1月30日,浙江省消保委收到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的裁定书,裁定该案不符合公益诉讼的条件,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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