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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旅游业将建立社会监督员制度
作者:孟刚


  本报讯(记者孟刚)国家旅游局近日印发了《旅游服务质量“万名社会监督员”工作方案》和《旅游服务质量社会监督员职责和工作办法(试行)》,决定在全行业建立旅游服务质量“万名社会监督员”制度,旨在进一步完善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旅游服务质量监督机制,全面、客观、及时地评价、监督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的行为,以及各级旅游部门的工作。
  据悉,国家旅游局将于2015年3月14日公布首批社会监督员名单,人数至少为50人。据介绍,社会监督员将从各级人大、政协、相关部门和企业、专家学者、新闻媒体等人员中选聘,总人数约1万名。其中,将从全国人大机关、全国政协机关、国务院相关部门、中央级媒体等单位选聘约80人,从各省区市(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选聘约9000余人。
  被选聘的社会监督员将履行以下六大监督职责:一是监督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旅游经营行为和旅游服务质量,主要包括是否存在非法经营、超范围经营、欺行霸市、垄断市场等问题;二是监督厕所、旅游标识、通往景区的道路等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是否存在布局不合理、使用不方便、达不到安全卫生要求等问题;三是对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提高旅游服务质量、改进旅游公共服务提出意见和建议;四是协助开展旅游法律法规、文明旅游宣传工作,引导消费者依法合理维权和社会公众理性反映诉求;五是监督旅游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情况;六是监督企业履行《旅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明确要求的事项。
  国家旅游局要求,地市级旅游部门应按季度逐级向省级旅游部门上报《旅游服务质量社会监督员反映意见情况表》,省级旅游部门每半年对社会监督员的工作情况进行汇总并报国家旅游局。对社会监督员反映的问题和提出的意见建议,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及时、妥善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依法移送相关部门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于20日内向社会监督员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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