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垃圾骚扰短信满天飞,消费者难以有效维权。
■本报记者 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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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有关个人信息泄露的投诉居高不下,已经成为威胁整个消费领域的毒瘤。有鉴于此,去年正式实施的新《消法》对此作出了严格的规定,为保障消费者个人信息不被滥用打出了一记重拳。
首次写入《消法》
个人信息安全是消费者在消费活动中理应享有的合法权利。为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不被侵犯和滥用,去年正式实施的新《消法》规定了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的条款,对经营者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提出了严格的要求。新《消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为了让相关条款更具效力,对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的经营者,新《消法》也制定了处罚条款。新《消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于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经营者,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作为首次列入《消法》的条款,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内容一经公布,就受到了媒体和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更有法学专家认为,相关内容是新《消法》中最具时代特色的内容。另外,最高50万元的高额罚款更是让世人看到了国家对保障个人信息安全的魄力和努力。有分析称,在新《消法》的影响下,在不远的未来,消费领域个人信息被泄露和滥用的局面或将得到彻底改善。
掀起自查高潮
新《消法》发布后,立即在金融和房地产等领域产生影响。我国多个省市的相关单位纷纷开始展开自查,对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的情况进行整改和规范。北京市银行业协会相关负责人明确表示,银行业将依法加强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协会将督促银行健全客户信息保护的组织架构,完善相关制度措施,确保消费者账户及信息安全,充分保障消费者的安全权。
青海省消费者协会也于去年6月召开座谈会,敦促相关单位履行新《消法》规定的保护个人信息的义务,依法经营、履职尽责,维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安全。会后,参会代表在座谈会上签订了《青海省保护个人信息自律公约》。
新《消法》实施当月,就有消费者运用相关条款捍卫个人信息安全。2014年3月27日,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家居广场经营户吴某未经消费者允许,以张贴的形式擅自公示了100余名消费者包括姓名住所在内的个人信息。此举违反了新《消法》中对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条款,接到消费者举报后,当地消协人员立即开展调查,及时将此案移交工商部门立案查处。
为了在实际工作中加强对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国家工商总局透露,下一步,工商部门要把个人信息保护工作作为“12315中心”单独投诉举报类别进行统计。此前,消费者明知个人信息安全被侵犯,却苦于无处投诉,新《消法》为消费者提供了明确的司法保护。2014年4月,新《消法》施行一个月内,国家工商总局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系统已收到多起有关个人信息被泄露的投诉,相关部门已迅速做出回应。
条款尚待细化
在我国当前的消费市场,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一直存在被滥用的风险。一些企业以各种名目收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给个人信息的滥用和贩卖提供了可乘之机。
新《消法》明确规定了可以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企业类型,不过,据业内人士透露,目前市场上符合新《消法》对个人信息收集和使用要求的机构并不多。作为个人信息安全侵权的重灾区,金融与电信消费中,至少近一半的消费者在向经营者提供个人信息时并未被明示用途。在近几年的投诉中,个人信息泄露已经成为消费者投诉和关注的热点问题,其中手机骚扰电话是最为直观的表现。
根据2013年腾讯公司发布的《2013年上半年手机安全报告》,仅在2013年上半年,“腾讯手机管家”受理用户主动举报的垃圾骚扰短信达3.56亿条,其中广告类型的骚扰短信占比超过93%。不过,面对如此严重的个人信息泄露现状,消费者却无能为力。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的一份调研报告显示,只有4%的消费者进行过相关投诉或诉讼,其中仅有8.1%的人达到投诉或诉讼的目的。
与其他消费侵权行为相比,个人信息受到侵害时,消费者取证较难,甚至很难查询到究竟是哪个经营者泄露或贩卖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与此同时,消费者个人信息受损的后果无法具体估量,消费者索赔存在实际障碍。有专家呼吁,在现有基础上,相关的法律和细则还应该进一步细化,以更好地保障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安全。
点评
泄露个人信息现象未改观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 吴景明
目前已经进入网络时代,个人信息成为商品交易中必不可少的重要要素,也是经营者获取利润开展经营活动不可或缺的必要条件。个人信息一旦被经营者掌握,并被其恶意利用,如利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去赚钱、或利用个人信息去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消费者是无法控制的。可以说,依靠消费者自身能力已经不能使个人信息得到很好地保护了,在这种情况下,必须有国家层面的基本法做出规定。
新《消法》为加强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规定了经营者一系列义务。可以说新《消法》从国家法律的层面做到了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
然而,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条款到现在已经执行整整一年了,虽然个别领域有所改观,比如手机垃圾短信少了,但是各种各样的推销电话并未减少。从去年的调查情况来看,北京是经营者通过电话骚扰方式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问题最严重的城市,排在全国第一位。这就证明,虽然法律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法律的效力在于自觉遵守和严格执行,很显然,大部分经营者都漠视了这条法律的存在。
我们可以看到,新《消法》关于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惩罚性规定比较严格,然而,正是因为该规定的严格,执法部门执行起来就比较有难度。更主要的是,消费者在个人信息受到侵害后主动投诉和起诉的非常少,包括我个人在内,在个人信息被侵犯的时候并没有起诉和投诉的动力,一是因为消费者举证比较麻烦,二是维权过程耗时费力,最后可能得不偿失。
新《消法》明确规定,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大家的这种放任,客观上纵容了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在新《消法》的执行问题上,各有关部门应该加大执法力度,抓住典型违法经营者,让其付出惨痛代价,从而起到警示作用,否则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违法现象不可能得到有效遏制。
建议
出招降低维权成本
●郑晓云(天津鼎运律师事务所主任):新《消法》虽然为消费者信息泄露维权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实践中,个人信息遭遇泄漏后,消费者如果想维权会面临着举证难题,以及维权时间较长的现实问题,于是更多的人选择了放弃维权。建议各地尽快出台相关配套规定,为消费者提供低成本、便捷的维权途径。
●夏万科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工商局工作人员):工商部门应加快建立主体诚信制度,完善市场主体征信体系、监管体系,建立起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公安、交通等行政部门数据共享的信用信息平台,将故意泄露、有偿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违法经营者及时公布在信用信息平台上,以“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全方位监管震慑潜在违法者。
●赵松 (四川省乐山市工商局工作人员):消费者要提高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对于经营者不必要的信息收集要求进行抵制和举报。如果遭受损失,即使无法明确泄露信息的对象,消费者也可以通过商家打来的电话号码和所发送的短信,向工商部门投诉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