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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雨致旅行取消 旅行社拒绝担责
法院终审判决暴雨不构成不可抗力 退还旅费
作者:刘文新


    ■本报记者 刘文新
  重庆一家公司的33名职员及家属与广东风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重庆分社(以下简称旅行社)签定了出境旅游合同,没想到启程之日的暴雨导致重庆至成都的动车停运,旅客被迫改乘旅游大巴赶往成都双流机场,最终却没有赶上飞机,旅游泡汤。旅客认为旅行社处置不当及不作为,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并向法院起诉,要求退还支付的145260元旅费,并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近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定暴雨不构成不可抗力,旅行社退还旅费137002.5元。

暴雨耽误登机

  2013年4月,重庆一家公司的33名职员及家属组团,与旅行社签订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约定全体游客于6月30日至7月4日间由重庆到柬埔寨吴哥进行“五天四夜”出境游,成人旅费5050元,儿童4450元,共计165150元,先期支付145260元。
  根据约定,33人在重庆乘坐动车D5121至四川成都,然后再从成都乘东方航空公司的航班飞往柬埔寨暹粒,航班起飞时间为22时30分。
  2013年6月30日,先期抵达成都的一名游客发现当天的成渝动车有延误和取消的情况。15时,组团联络人把该情况电话告知旅行社该项目联络人刘毅。后旅行社表示,旅行社决定改派大巴车到达集合点接游客从重庆去成都双流机场,并表示不会耽误大家的行程。
  当天下午17时20分,大巴车到达集合点时离最初约定的时间晚了40分钟。此时离航空公司规定的最晚换登机牌时间已经只有4小时20分钟。22时08分,全体游客到达成都双流机场时,机场工作人员告诉旅行社领队,航班已停止办票,不能办理登机手续。由于该航班每周一次,旅行社7月1日又没有安排到转机,当天晚上,33名旅客只能回重庆,一趟期待了半年之久的梦幻之旅彻底泡汤。

未达成调解协议

  游客认为,旅行社的不作为、反应迟缓、处置不当导致了行程被迫取消,要求旅行社撤销合同,全额退还已缴参团费145260元,同时根据《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赔偿旅费145260元的20%,即29052元。
  旅行社给记者提供了一份书面说明,称在动车没有取消前,旅行社接受了游客建议,改用大巴车送他们去成都双流机场,“调车需要时间,加之从安全出发车速不能过快等原因而延误飞机,最终令对方境外游被取消”。“33名旅客确实没有责任。”旅行社运营总监杨明全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说,但旅行社也不应该承担责任,动车停开是因为暴雨,而暴雨属不可抗力范畴。按合同约定,出现不可抗力,旅行社可以免责。
  记者了解到,旅行社曾就此提出4种解决方案:每位旅客再缴1500元,继续前往柬埔寨或越南旅游;前往福建厦门旅游,但暑假、国庆、寒假、春节除外;前往泰国普吉旅游,时间为9月10日-9月25日或10月15日-12月15日之间;直接赔付,按照6月30日柬埔寨团队实际产生金额,扣除安排成都往返大巴费后赔付40%团费。游客拒绝了旅行社的处理方案,并向重庆市旅游局及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投诉,但未达成调解协议。

不构成不可抗力

  2014年7月,33名旅客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起诉。起诉书称,下暴雨导致动车停开,貌似不可抗力,但旅行社得知这一情况后,如采取措施得当,仍能赶上飞机。因此,旅行社应当承担全部责任,除退还游客参团费用外,按《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规定,还应支付参团费20%的违约金。另外,游客往返成渝的费用也应由旅行社承担。
  旅行社辩称,未履约的原因是暴雨导致列车延误,是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旅游未能成行。合同约定的往返重庆与成都的方式是乘坐动车。在确认动车停运时,已及时采取措施,且旅行社在收到该款后为旅客购买飞机票、支付住宿门票、往返包车、住宿费用以及为游客购买意外险,共支付128320元,旅行社没有过错,既不应退款也不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认为,考虑到重庆市去往成都市的出行方式并非乘坐动车一种,因此无法认定不可抗力因素是造成旅游未能成行的主要原因。关于旅行社已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金额,法院认为,按相关规定,本案中旅行社举示的在境外付款清单,未经所在国证明,也未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论证,因此法院不予采信。2014年7月14日,渝中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旅行社退还旅客旅费137002.5元。旅行社不服一审判决,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日前,重庆市五中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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