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田珍祥)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二审审结一起儿童在幼儿园受伤索赔案。王某在幼儿园玩耍,不慎与同学发生碰撞,造成两颗门牙半脱位,王某的家长与幼儿园协商未果后起诉至法院。日前,北京市一中院终审判决,幼儿园承担100%的赔偿责任,判决幼儿园支付伤者各种费用总计1.1万余元。
2014年5月21日,王某在幼儿园上完美术课后,在园内的淘气堡(蹦床)玩耍,其间,王某的下颚碰到一同学的头部,造成两颗门牙半脱位。事故发生后,王某到北京大学口腔医院就诊,共花去医药费105.77元。王某的家长多次与幼儿园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幼儿园赔偿王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6万余元。
庭审时,幼儿园辩称,事情发生在下课期间,事故发生前有另外一名幼儿进入淘气堡玩耍,且有家长在场,事故发生是因为两名幼儿突然发生互相碰撞,属于意外事故,幼儿园不应承担责任。王某家长认为,王某作为一个幼儿园的学生,在园内受到伤害,幼儿园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幼儿园作为设施的维护者以及幼儿的监护者应当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综合全案案情,法院判定幼儿园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判决后,幼儿园不服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上诉,北京市一中院经过审理认为,幼儿园方面未尽管理责任理应承担全部责任。王某一方提交鉴定申请,要求对后续治疗费用、伤残等级、护理期、营养期进行鉴定。因王某目前情况不构成残疾,今后是否影响恒牙的正常萌出目前无法确定,所以判决幼儿园支付伤者各种费用总计1.1万余元等,并无不当,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