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任震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于5月1日开始实施。5月4日,北京消费者孔先生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并成功立案。
2014年10月29日,孔先生向国家认监委投诉,认为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对实木家具产品进行环保认证所依据的《家具环保认证规则》存在问题,要求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停止实施并重新修改更正《家具环保认证规则》,处理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违法行为等。国家认监委于2015年2月10日作出答复,表示“未发现《家具环保认证规则》存在问题,未发现认证机构未按实施规则实施相应产品认证”。孔先生不服,于3月2日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国家认监委撤销对他作出的答复意见并重新答复。国家质检总局于4月9日作出答复,维持国家认监委作出的答复意见。
5月4日,孔先生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成功立案。他向记者展示了受理案件通知书,上面写着“经审查,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我院决定立案审理”。孔先生的主要诉求是撤销国家质检总局(国)质检复决字[2015]3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判令被告尊重客观事实履行法定职责,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对于本案进展,本报将继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