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长春讯(记者李洪涛)近年来,吉林省商业贿赂案件的发生呈上升趋势,严重扰乱了市场交易原则与秩序,损害了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面对严峻复杂的形式,该省工商行政系统积极发挥部门职能,加大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各种形式的商业贿赂行为,确保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今年1月,长春市工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某仪器仪表有限公司在长春市经营时存在商业贿赂行为。经调查发现,该公司为承揽工程项目,争取交易机会,销售公司生产的设备,其长春办事处经理陶某为有关单位的5名工作人员购买礼品,请他们在项目采购过程中帮忙,并承诺事成后还要感谢。该公司成功签署了4份项目建设安装合同后,邀请上述5名工作人员旅游并为其购买礼品,共计花费9.3万元。截至查获时,该仪器仪表有限公司所签订的合同已履行完毕,合同标注的金额为130.33万元,成本金额共计80.07万元,缴纳税金共计73.2万元。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和《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已构成商业贿赂违法行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长春市工商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5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去年12月,吉林市工商局接到举报,称某食品经销中心在给学校配送食品过程中,收受大米经销企业回扣。经调查,该中心为某学校食堂统一配送粮油,其在与某米业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中规定,该米业公司向学校供应大米,并在正常交易之外,该中心向该米业公司收取每袋大米的“管理费”。截至被查处时,该中心共收取米业公司“管理费”9.27万元。
该中心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构成了商业贿赂行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吉林市工商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4.63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9.27万元的行政处罚。
今年3月,辽源市工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某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地区代办处在辽源市销售某纯生瓶装啤酒中,采取每销售一箱该纯生瓶装啤酒奖励两瓶的方式,推销该啤酒,其经营行为涉嫌商业贿赂。经调查,该公司在销售中,采取每销售一箱该纯生瓶装啤酒奖励经营者两瓶该纯生瓶装啤酒的方式,以增加该纯生瓶装啤酒市场的销量。执法人员在调查中发现,当事人奖励该纯生瓶装啤酒1200瓶,货值2700元。
该公司的行为达到了排挤其他竞争者的目的,违反了《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构成了商业贿赂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辽源市工商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