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田珍祥
现行《广告法》仅规范商业广告而没有涉及公益广告。但在现阶段,与商业广告相比,我国公益广告的管理及激励措施不健全,公益广告质量及制作水平不高,广告主与广告媒体发布公益广告的意识亟待提升,这些突出问题制约了公益广告的进一步发展。为此,新《广告法》规定国家鼓励、支持开展公益广告宣传活动,同时也将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公益广告纳入法定义务。
设纲领性条款
新《广告法》中多次提到公益广告,第七十四条明确规定,国家鼓励、支持开展公益广告宣传活动,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文明风尚。这一关于公益广告的纲领性条款受到了不少法律人士的关注。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刘双舟指出,公益广告是指政府、社团、媒体、企业及广告公司等主体单独或者合作实施的,为促进社会公益,提高全民素质,宣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的非营利性的广告活动。经过近30年的发展,我国公益广告已经进入了稳定发展阶段,但是无论发展程度、运行机制还是制度规范都与公益广告发达国家相去甚远。从现存公益广告法律制度来看,仅有相关部门联合发布的几个规范性文件和个别地方政府颁布的地方政府规章在履行监管依据的职责,不管效力层级还是规范内容都有待提升和完善。“现行《广告法》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商业广告活动,这次修订时,呼吁将公益广告纳入调整范围的呼声很高。新《广告法》最后在‘附则’中专门对公益广告作出规定,表明了国家‘鼓励、支持开展公益广告宣传活动’的态度。”刘双舟说。
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尹朝德对记者表示,尽管上述条款属于纲领性条款,但新法中同时明确规定授权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管理办法,这将对公益广告的发展起到很好的引导和推动作用。
纳入法定义务
公益广告以公共利益为基点,针对社会生活中的问题和矛盾,借助广告的形式提请公众进行正确的价值抉择,促成道德追求和社会氛围的提高和改善,以其特殊的方式发挥着传播、教育和导向的社会功能。近年来,大众传媒在公益广告传播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一些媒体发布的公益广告因为变相植入商业广告受到了不少质疑。
新《广告法》规定,大众传播媒介有义务发布公益广告。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版面、时段、时长发布公益广告。公益广告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刘双舟指出,此次《广告法》修订,将发布公益广告明确规定为大众传播媒介的一项法定义务是一个亮点。考虑到公益广告行为规范与商业广告行为规范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广告法》并没有直接对公益广告作出具体管理规定,而是授权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通过制定专门的公益广告管理办法来予以规范。
提升“正能量”
自1986年贵州电视台制作播出第一个公益广告《节约用水》起,我国公益广告已经有了近30的历史,并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2003年起,国家出台规定,大众媒体公益广告量不得低于商业广告量的3%,对公益广告在“量”上作了硬性要求。而相比发达国家成熟的公益广告发展模式,我国公益广告发展仍面临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如一些法律规定不能发布广告的主体利用公益广告的形式来进行自我宣传,一些企业发布的公益广告内容有违反公序良俗或者误导消费者等现象,近年来屡屡受到社会的广泛质疑。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朱巍表示,公益广告活动作为一种新的广告类别,对倡导社会文明风尚,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与文化环境有重要作用。现阶段,我国公益广告发展较为迅速,创意和制作水平明显提高,但公益广告的发展仍然面临不少制度性障碍:一是实践中大量存在披着公益广告外衣的商业性广告,甚至一些打着公益幌子的虚假广告也频频出现,使得公益广告的公益性大打折扣;二是发布公益广告缺乏政策鼓励和国家强制性规定,缺少保障公益广告发展的长效机制。
朱巍指出,把公益广告纳入《广告法》调整范围,既是进一步提升公益广告“正能量”的有力举措,也是保障其健康发展的必要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