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聂国春
前NBA巨星、“飞人”迈克尔·乔丹(MichaelJordan)起诉中国品牌“乔丹”商标侵权一案近日有了结果,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78起乔丹体育商标争议案中的32起做出判决:维持一审判决,驳回迈克尔·乔丹撤销“乔丹”争议商标注册的上诉请求。
对此,乔丹法律顾问的新闻发言人5月中旬发表声明称,“迈克尔·乔丹提起诉讼的目的不仅仅是保护自身的姓名权,更是为了保护消费者不受误导。我们将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商标争议再遭败诉
2012年,在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进程的关键时刻,迈克尔·乔丹横空发难,一纸诉讼将乔丹体育告上法庭,也拉开了这起跨国商标纠纷案的序幕。
2012年3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消息称,该院已经正式受理了迈克尔·乔丹诉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百仞贸易有限公司姓名权纠纷案。2012年10月,乔丹在上海提起诉讼尚未判决的情况下,又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对乔丹体育所有与“乔丹”、“QIAODAN”相关的78件商标提出争议,申请撤销乔丹体育相关的商标权利。不过,商评委裁定,维持乔丹体育的一系列商标注册。
“飞人”乔丹不服商评委裁定,随后于2014年9月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一中院于2014年12月做出判决,明确判定乔丹体育注册商标没有侵犯乔丹的姓名权,78项注册商标全部得以维持。随后,乔丹又继续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高院日前做出其中32项商标终审判决,明确判定“乔丹”中文、“QIAODAN”注册商标没有侵害其姓名权,驳回全部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专家告诉本报记者,由于中国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二审判决一旦做出即生效,不存在再上诉的问题。因此,乔丹只可能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申诉。
姓名权成案件焦点
尽管商标争议案受挫,但乔丹法律顾问的新闻发言人表示,针对乔丹体育在上海法院提起的姓名权侵权案件,与商标争议案是相互独立的案件,姓名权侵权案仍在审理中。
不过,在二审过程中,“乔丹”商标与迈克尔·乔丹姓名有没有关联成为激烈辩论的焦点。
乔丹的代理律师认为,乔丹体育公司在注册之前就熟知迈克尔·乔丹具有广泛知名度,却将相关标识申请注册为商标,依赖其姓名占领市场,从中获得不正当利益,造成公众误认为迈克尔·乔丹是该公司的代言人,损害了其个人利益,构成姓名侵权。
乔丹体育的代理律师马东晓则反驳称,虽然乔丹作为篮球运动员具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但其从未将“乔丹”注册为商标,不代表他的姓名在商品上拥有相关的权利;而“乔丹”品牌作为合法的注册商标,在国内市场经营20多年,已经获得了广泛的市场认可,才真正拥有在商业使用中的排他性权利。
知产律师赵占领认为,尽管乔丹姓名权侵权案件与商标纠纷案件是独立的两起案件,但是两者关联性比较大,姓名权侵权案件很可能也会做出相似判决。
三因素判别侵权与否
近年来,易建联、姚明、金喜善等一大批国内外名人均遭遇过姓名被抢注成商标的事件。这些商标因与名人姓名相关,足以使消费者产生联想,误认为这些商标的注册者或使用者与该名人本人存在某种关联,从而给该名人的姓名权造成损害。
那么,如何判断注册商标是否侵犯他人姓名权?在何种情况下注册商标才会因为侵犯他人姓名权而予以撤销?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法官路聪表示,注册商标侵犯姓名权需以姓名权人具有知名度为前提,且注册商标需与姓名权人之间存在特定的对应关系。此外,以侵犯姓名权为由申请撤销注册商标受到5年的时间限制。
在马东晓看来,迈克尔·乔丹的姓氏为“Jordan”,本身为英美普通姓氏,而中文“乔丹”是其中一种惯常的翻译,难以认定“乔丹”与迈克尔·乔丹之间存在必然、唯一的对应关系。
业内专家认为,该案还有一个很关键的因素就是,经过多年的发展,乔丹体育已经成为一家发展稳定的企业,有了自己的品牌效应。它并不像姚明和易建联之前打官司的那些“僵尸商标”一样,没有经过任何的发展。
据悉,乔丹体育目前设有6000余家品牌专卖店,年产值数十亿元人民币,已成为国内知名民营企业。2000年以来,该公司在服装、鞋、书包等多个商品上注册了“QIAO-DAN”、“侨丹”、“桥丹”、“乔丹王”等多个商标。其中,“乔丹”商标已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乔丹体育人士则表示,商标的生命和价值在于使用,“乔丹”品牌是公司十多年辛苦努力打造的,乔丹的诉讼行为明显具有阻碍乔丹体育上市的恶意。
记者了解到,乔丹体育已就此对乔丹提起反诉,该案已由福建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