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石家庄讯(花向英 记者李建)近日,河北省曲周县工商局河东分局接到消费者未先生投诉,称其于2014年12月31日在县城某汽贸公司购买了一辆汽车,购买之日店家承诺7天内提供车辆合格证,可是直到今年4月29日,未先生往返店家20余次,也没有拿到本应属于自己的车辆合格证。
河东分局工商人员调解中得知,原来该汽贸公司所售车辆是肥乡县某汽车4S店提供的,所以车辆合格证也应由该4S店发送,但从售车之日至今,虽经该汽贸公司多次催促,该4S店均未能提供车辆合格证。这家汽贸公司已将该4S店投诉到肥乡县工商局12315投诉中心。
连环投诉是河东分局第一次遇到的事情,分局工作人员向4S店经营者讲解了《消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以及《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消费者的合法要求”,店家认识到自己在经营中存在的错误。
4月30日,汽贸公司派人同未先生一起去该4S店,经肥乡县工商局现场协调,该4S店当场作出承诺并签订了协议书:5月10日之前将车辆合格证交予未先生,如违约,将全款退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