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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车被索“更改发票费”
作者:张梦夕 朱海


    ■张梦夕 本报记者 朱海

  日前,江西南昌的夏先生反映,他和同事在江西先驱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驱汽车公司)预订了3辆某品牌小轿车,约定验车时,发现自己预订的新车和同事的“不太一样”,便要求换一辆新车。谁知经销商不但没换车,反而将夏先生预订的车给卖了。夏先生要求退车归还定金,经销商却要求夏先生支付车辆再销售更改发票的2000元“人情费”。

换新车引纠纷

  夏先生告诉记者,2015年年初,他和同事来到位于南昌市洪都大道的先驱汽车公司,预订了3辆某品牌汽车。签订代购合同后,他们每人交付了1万元押金,并约定2015年1月底提车。
  到了约定时间后,夏先生和同事一起收到了验车通知,便相约一起去取车。验车时,夏先生无意中发现,两位同事预订的汽车的出厂日期为2015年1月初,而他预订的汽车的出厂日期为2014年6月30日。不仅如此,夏先生还发现自己新车的合格证表面有明显的圆珠笔划痕。夏先生不禁怀疑,自己预订的新车可能是库存车。为此,夏先生当场要求换一辆新车。先驱汽车公司工作人员称,要和总部商量,稍后给他答复。
  可一直等到2月9日,夏先生不但没有收到先驱汽车公司的答复,反而意外获知,自己预订的那辆车已经被先驱汽车公司卖了,而该公司也没有新的同款轿车可以提供给他。除非他一次性付清剩下余款,该公司才会重新向厂家订购一辆新车。
  夏先生拒绝了对方“先付款再提车”的建议,并要求该公司对耽误他用车一事赔礼道歉,退还他此前交纳的1万元定金。先驱汽车公司答复称,由于之前提来的新车夏先生拒收,故公司将该车另行销售,来回更换发票产生了4000元费用,只能退给他6000元。夏先生对此不能接受,双方多次协商无果。

“人情费”莫明其妙

  日前,记者和夏先生一起来到先驱汽车公司。该公司负责人朱先生称,3辆车出厂日期不同是正常的,公司已经和夏先生反复协商过此事,现在有3个解决方案:其一,夏先生先一次性付清余款15.49万元,然后办理车辆交付手续;其二,取消合同,公司要扣除2000元更改发票的费用;其三,夏先生选择分期付款买车,还需加2000元更改发票的费用。“按照正常程序,消费者验车无误后再付清尾款,为何方案一中夏先生还未验车就要先支付全部尾款?”记者问道。朱先生回答说,该公司是一家汽车代购公司,都是按照消费者的约定去厂家提车,之前,因为验车一事已和夏先生产生矛盾,公司可以按照夏先生的要求再提一辆新车回来,但又担心他另找原因拒绝收车,所以才出此下策。闻听此言,夏先生反驳说:“万一我提前支付了全款,但你们提来的新车又有问题,我该怎么办?”对此,朱先生未予正面回应。“2000元更改发票的费用是如何计算的?”记者追问道。“先前从厂家为夏先生代购汽车开具了发票,后来,因为夏先生拒绝收车,我们就转卖给了他人,必须更改发票,花费了2000元。”朱先生回答说:“这2000元是我们给更改发票工作人员的人情费用。之前,我们为夏先生代购的新车没有质量问题,而他因为个人意愿要求换车,才导致后来的卖车、更改发票等事情发生,所以夏先生必须为此费买单。”
  双方协商,依旧无法达成一致。夏先生向南昌市青云谱区消费者协会投诉。

消费者可拒付

  江西联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小毛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消费者有获知商品真实情况的权利和自主选择商品的权利,当消费者对商品产生疑惑时,商家应给予合理的解释。如果消费者对商家提供的商品不满意,可以更换,商家不能借故拒绝。夏先生因对汽车出厂日期产生疑惑并要求换车,商家应该尽量满足他的要求,为他重新换一辆新车。夏先生之前已经拒绝了提车,所以先前买车的交易并没有完成,后期更改发票之事和夏先生无关,所谓“人情费”不该由夏先生支付。
  南昌市东湖区消费者协会秘书长姚红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近年来,汽车投诉节节攀升,其中很大一部分都是关于定金的。不少消费者在参加车展或者前往4S店选车时,被销售人员的推荐、宣传促销活动打动,一时冲动签下了合同,支付了定金,建议消费者在购车之前多去车展或4S店了解车型、价位、相关促销活动等内容,多走多看,在签订购车合同时要慎重,多研读合同条款,如果有异议要当场提出来,或签订补充协议,否则日后维权会非常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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