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新闻通气会释放诸多消费维权利好
■本报记者 任震宇
6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气会,通报了10起消费者维权典型案例,并释放了诸多消费维权利好。据介绍,自2014年3月15日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以来,全国法院系统共受理消费侵权案件16万余件,审结14万余件,《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将力争在年内出台。
呈现六大新特点
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总结了当前消费者维权诉讼呈现出的6个新特点:一是消费者维权案件数量增多,人民法院注重运用惩罚性赔偿和举证责任倒置等制度,加大对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虚假广告宣传的制裁力度,正确适用新《消法》关于“退一赔三”和最低赔偿500元的规定,加大经营者违法成本,最大限度地保护了消费者权益;二是消费者维权诉讼主要集中在大城市,尤其是省会城市,广大农村仍是消费者维权的薄弱地带,“山寨食品”仍在泛滥,消费者维权意识亟待提高;三是“职业打假”、“知假买假”纠纷较为普遍,各级法院依照食品药品纠纷司法解释的规定,认定个人打假者具有消费者身份,加大了消费者维权的力度;四是网络购物作为新兴的交易方式,对促进消费增长作用凸显,但是由于网购商品假货较多,严重影响质量安全,售后责任难以落实,网购纠纷明显上升;五是消费者维权不足与过度维权并存,影响了维权效果;六是消费者维权难依然存在,买卖双方之间商品信息不对称,维权成本高,违法成本低,商品质量检测费用高,以及鉴定难、举证难,依然困扰着消费者诉讼。
不支持以知假买假抗辩
在本次公布的10起消费维权典型案例中,有7起涉及惩罚性赔偿。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杨临萍表示,新《消法》和《食品安全法》都有对欺诈行为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各级法院对欺诈消费者的行为依法裁判,因此在发布的案例中涉及惩罚性赔偿的比较多。至于“知假买假”,最高法已经在《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经营者以购买者知假买假进行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只要购买者不是出于经营目的,购买者是自然人,那么他的“知假买假”行为也同样适用法律规定的惩罚性赔偿条款。
杨临萍表示,农村地区的诉讼明显少于城市,主要有三方面原因,一是由于农村发生的消费纠纷所涉及的数额较少,相对来说,维权成本比较高,农村消费者不愿维权;二是农村的交通相对落后,为农村消费者维权增加了麻烦;三是一些农村消费者的维权意识较差,此外,举证难、鉴定难等问题,也妨碍了农村消费者维权。
公益诉讼将出司法解释
新《消法》设立了消费侵权的公益诉讼制度,但新《消法》实施一年来,仅有浙江省消保委就“实名制火车票丢失需全价补票”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中国铁路总公司这一案例,且起诉过程一波三折,迄今未能立案。
杨临萍告诉记者,在审判实践中,实际进入诉讼程序的消费公益诉讼很少,主要是因为消费公益诉讼是一项新制度,在配套制度上还缺乏一个具有可操作性、切实可行的程序性规定,来保障消费公益诉讼的实施。目前,最高法已经启动了针对消费公益诉讼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开展了针对消费公益诉讼司法解释的调研工作,力争在今年年底之前出台。
杨临萍表示,4月17日最高法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提出:人民法院对依法应该受理的一审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和刑事自诉,实行立案登记制。因此,消费公益诉讼已经不存在立案难的问题。虽然《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强调立案的条件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但是消费者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和一般民事诉讼不一样,不需要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只要消费者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新《消法》的相关规定,同样适用登记立案制度。
10起典型案例
1.殷崇义诉武汉汉福超市有限公司汉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3年6月,殷崇义发现在武汉汉福超市购买的一盒桃花姬阿胶糕已过保质期,向超市要求退货无果,向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退一赔十”,以及交通费及精神抚慰金。法院一审判决商家“退一赔十”并支付交通费。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经营者销售过期食品,属于明知食品不安全而销售的行为,消费者有权请求退还货款并支付价款10倍赔偿。
2.刘新诉陕西立新药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2年10月,刘新在陕西立新药房购买4盒“快速瘦身减肥胶囊”,后在国家食药监总局网站查询,未发现该产品相关信息,而包装上注明的批准文号属于“俏妹牌减肥胶囊”所有。刘新认为该保健食品为不合格的假冒产品,向西安市莲湖区法院起诉,要求“退一赔十”。法院判决支持消费者要求。
●典型意义:经营者出售假冒其他批号的保健食品,属于出售明知是不安全的食品,消费者有权请求退还货款并支付价款10倍赔偿。
3.王辛诉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2014年4月8日,小米公司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广告:10400mAh移动电源,“米粉节”特价49元。王辛购买的小米金属移动电源10400mAh却支付了69元。王辛以小米公司对其实施价格欺诈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合同,退还商品,并要求500元保底赔偿。一审法院认为不构成欺诈。二审法院认定小米公司存在欺诈消费者的故意,判决消费者退还商品,小米公司保底赔偿500元。
●典型意义:销售者网上销售商品有价格欺诈行为,诱使消费者购买该商品的,即使该商品质量合格,消费者有权请求销售者“退一赔三”和保底赔偿。
4.李晓东诉酒仙网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网购合同纠纷案
2012年8月,李晓东在淘宝网购买了酒仙公司销售的白酒6瓶,后查询网页发现,其购买的白酒在酒仙公司的淘宝店铺中标注的商品特价和原价相等,于是向北京市价格举报中心举报。后因酒仙公司未履行双方达成的协议,李晓东诉至江苏省滨海县法院,请求酒仙公司赔偿8394元并承担违约金1678.8元。法院判决支持消费者请求。
●典型意义:电商利用他人网络销售货物过程中有欺诈行为,交易后与消费者达成赔偿协议而不履行,消费者有权请求销售者依照协议承担赔偿责任。
5.杨波诉巴彦淖尔市合众圆通速递有限公司乌拉特前旗分公司、付迎春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2013年3月,杨波以网购形式从付迎春开办的电子经营部购买15123元的电脑一台,该货物由合众圆通速递有限公司送到交货地后,被他人冒领。杨波诉至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法院,请求判令速递公司、付迎春赔偿其电脑款和邮寄费。法院判决认为,速递公司擅自将货物交由他人签收,销售者付迎春尚未完成货物交付义务,构成违约,故对杨波请求付迎春赔偿已付的电脑款和邮寄费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速递公司将货物错交给他人,属于付迎春与速递公司之间的运输关系,速递公司不应在本案中承担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消费者网购的货物在交付过程中被他人冒领,消费者主张销售者与送货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应由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
(下转A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