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法院判丢票旅客出站不用补票”追踪
本报武汉讯(光正 记者吴采平)乘客出火车站时,发现丢了纸质车票,赶紧出示12306订票确认短信和邮件,此时乘客是否需要补票?去年4月,到武汉赏樱的湖南消费者何先生遭遇补票的烦恼,并将铁路运输方诉至法院。一审法院支持了消费者提出的返还所补票款的请求(详见本报2014年11月12日A1版《铁路法院判丢票旅客出站不用补票》)。被告方武广铁路客运专线有限责任公司和广州铁路(集团)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近日,广州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为,要求何先生补票符合法定程序。
2014年3月底,何先生到武汉赏樱后,通过中国铁路客户服务中心12306网站,购买了一张4月2日的返程车票,后又改签为G1003次列车,票价为164.50元,随即收到一条12306改签成功的确认邮件和购票短信。
4月2日,何先生凭身份证到武汉站取出纸质车票上了车。到长沙南站出站口时,何先生发现车票不慎丢失,遂用12306的购票短信和邮件,证明自己已购车票。检票人员仍坚持让何先生重新补了全票164.5元,并支付了2元手续费。随后,何先生将武广铁路客运专线有限责任公司和广州铁路(集团)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退还票款和手续费,并索赔1元。
长沙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何先生提供了购票短信、邮件和所补车票,证明其购票、乘车、补票的事实,何先生要求返还所补票款的请求应予支持。但何先生未尽旅客保管车票义务,其要求赔偿损失1元和退还2元补票手续费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被告方不服,上诉至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近日,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终审判决认为,根据《铁路法》和《铁路放客运输规程》,车票是旅客已经履行支付票款义务的债权凭证,旅客应当“妥善保管车票,保持票面信息完整可识别”。就本案而言,何先生持车票进站乘车,但在出站时却不能出示车票,证明其没有按照约定妥善保管车票,其不正确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已构成违约,要求其补票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